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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6 00:24:16| 人氣26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保險業避險空間 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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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金管會上周提出放寬保險業避險規定的修正案,保險業以投資效益為目的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上限將從業主權益的40%修改為保險業資金的4%。由於保險業資金規模大於業主權益,金管會修改相關辦法將增加大部分保險業者可操作衍生性金融商品的空間,僅八家保險公司操作額度會因而減少。

不過,立委劉憶如對這項修正內容並不滿意,要求金管會再調整。

為配合保險法修正案將保險業海外投資上限從35%放寬到45%,立委劉憶如等人要求金管會提出配套方案,放寬保險業避險規定。為爭取立法院儘快通過保險法修正案,金管會上周火速提出保險業避險規定修正案,並供立委參考。

劉憶如昨(14)日表示,她對金管會提出的修正案內容,仍有意見,包括修正案中將避險上限從業主權益的40%改為保險業資金4%,依金管會的說明,雖然平均保險業可以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等避險空間增加了,但仍有八家保險公司可操作額度因此減少。

她認為,這項修正不能單看保險業平均值的變化,應該是每家保險公司的避險空間都要增加,因保險法修正案放寬保險業國外投資額度,是每一家保險公司的投資空間都可以增加,隨著保險公司可投資海外的額度增加,風險相對增加,理論上也應給保險公司更多的避險空間。

除此,金管會提出的「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應注意事項」修正案中,對於保險業用來增加投資效益的空間,仍以限額卡住,但現在金融商品,實際上很難區分是避險或投資,劉憶如說,說句實在話,如果保險公司自已不說清楚,監理官員如何能分辨。

她認為,既然難以區隔,主管機關總額控管即可,如訂出總額上限為保險業資金的10%等,由保險公司自行風險控管,不必再管如何區分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目的是避險跟非避險(增進投資效益)。

有關官員表示,目前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操作時,如果是真正的避險,實際上可以投資部位百分之百避險,如果有額外的需求,要增進投資效益為目的時,則須受限於業主權益上限40%,但前提是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官員指出,大型保險公司的內控與風控較佳,當然不必擔心,但對於小型公司或後半段生,如果不作避險與增資投資效益(非避險)的區分,這些公司很可能為了衝高報酬率,而忽略風險控管,一旦出事,對這些保險公司的衝擊將十分嚴重。

官員也強調,對於立委的意見,行政部門很願意溝通,多聽聽各方聲音。



【2007/05/15 經濟日報】

台長: 發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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