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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6 01:35:30| 人氣235|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M型社會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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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周刊 2006/10/11

「歡迎來到新世界!」這是日本趨勢專家大前研一最近送給台灣人的一句話;你別再以為,只要咬牙忍一忍,好日子還會回來,你可能已經從中產階級淪落到「下流社會」而不自知......

【文 曠文琪】

九月底,財經報紙頭條出現斗大標題,英商渣打銀行宣布,以新台幣四百億元收購新竹商銀。緊接著,十月四日,匯豐銀行、花旗銀行又爭相提供高價購併華僑銀行。 同一天傳出,大眾電信也將出售全數股權,交易金額超過新台幣七十億元,爭取卡位的外資包括麥格理、卡萊爾、新橋、高盛等。不止金融、電信產業,在有線電視市場,過去一年,外資將行情炒高一倍,東森、台灣寬頻、中嘉等一一被外資收購。一波外資軍團正虎視眈眈的登陸台灣。
將鏡頭轉進房地產市場,最讓消費者震驚的是,剛結束的九二八房地產檔期,台北房價創十年新高,天母地區出現挑戰每坪八十萬元關卡的預售豪宅案,內湖區豪宅建案將挑戰每坪五十萬元。一份「購屋痛苦指數」調查報告顯示,要進駐台北市(三十五坪預售屋),一般民眾平均需十八‧四年不吃不喝。這些看似不相關的新聞,其實代表的是台灣經濟與社會板塊的大變動,它正形成一波大海嘯。全球化的趨勢已席捲台灣,隨著購併案越多,人員被精簡的機會越大,更多中產階級將被淘汰,當浪潮落下,台灣的財
富將被重新分配,貧者越貧,富者越富,沒人躲得過。


當世界改變,你還是屬於台灣中間的一群人嗎?以下提供你三個自我檢視的問題:一,房貸造成你很大的壓力嗎?二,你不想結婚更不想養兒育女?三,你為小孩未來的教育經費憂心?


日本趨勢大師大前研一說,如果其中有一個以上的答案是肯定的,代表你已經在這波浪潮中,被淘汰到中低階層而不自知。
九月,《商業周刊》採訪小組飛往日本專訪大前研一。看完我們帶來台灣二十年來可支配所得的成長數字後,他送給台灣的第一句話是:「歡迎來到新世界!(Welcome to the new world!)」他說,在這個新世界當中,「你的薪水最高峰,平均是在四十歲左右,過了這個尖峰,便鮮有機會升官或加薪。你也別再以為,只要咬牙忍一忍,好日子還會回來。」
去年,大前研一針對中產階級消失的現象,以二十年的觀察,寫下了《M 型社會》一書,震撼日本,這也是亞洲第一本針對此現象提出全面解決方案的書,小自個人,大至國家,他說,這是關鍵時刻,人們必須擬定新戰略。


關卡:日本八成民眾淪為中下階層 四大證據顯示台灣步上後塵
所謂的M型社會,指的是在全球化的趨勢下,富者在數位世界中,大賺全世界的錢,財富快速攀升;另一方面,隨著資源重新分配,中產階級因失去競爭力,而淪落到中下階層,整個社會的財富分配,在中間這塊,忽然有了很大的缺口,跟「 M」的字型一樣,整個世界分成了三塊,左邊的窮人變多,右邊的富人也變多,但是中間這塊,就忽然陷下去,然後不見了。
根據大前的統計,去年日本已有八成人口,淪入中低收入階層!在這個新形態的社會裡,如果企業與個人都不展開自救,政府又繼續往錯誤的方式施政,惡性循環下,社會的失業率和物價將年年上揚,收入永遠跟不上物價,整個社會對於未來,都將失去積極性。
事實上,美國比日本更早步入了M型社會。現在,美國最有錢的前一%家庭,只要拿出財富中僅一%的收入,等於社會底層兩千萬家庭的收入總和。攤開台灣的數字,大前研一斷言:「台灣已經出現日本當初的徵兆,成為M型社會!」


證據一,從一九八○年到去年,台灣依照個人可支配所得五等份分析,最窮與最富的一群人,其財富的年複合成長率分別為七.○三%與七.一二%,但中間族群的財富,成長幅度卻僅六.五八%。
長期觀察台灣貧富差距現象的行政院政務委員林萬億解讀,這代表台灣中間的族群正在撕裂中,「他們未來的機會越來越少,如果不能向上走(成為上流社會),就是往下沉淪(成為下流社會)。」


證據二,台灣的痛苦指數(失業率加上物價指數),創下二十年來新高,達到六.四三。


證據三,去年,台灣的名目平均薪資年增率低於消費者物價年增率,這中間的落差代表的是,我們的加薪幅度趕不上物價的漲幅,也就是說,我們的荷包不斷縮水。再根據主計處發布的最新統計,過去五年,台灣


二十三個縣市中,高達十三個縣市,其家戶的每年可支配所得都是衰退的,例如雲林縣、澎湖縣分別減少一萬九千元與一萬六千元。
證據四,二○○ 八年,台灣將成為老年化國家,六十五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八 ?六%,超過聯合國標準。這個數據直指,台灣踏入M型社會大門後,就很難回頭。因為,台灣將陷入老年少子化的困窘,手上握有鈔票的人大都是不愛花錢的高齡者,這會使整個社會的財富無法流動,原來的中產階級要賺錢翻身的機會也將變少。
反映在現實生活,每個人的痛苦感開始上升。根據衛生署的統計,自殺是去年十大死亡原因的第九名,台灣平均每天有十一個人自殺,看精神科門診的人越來越多,振興復健醫學中心精神醫學部主治醫師嚴烽彰說,「現在精神科變得很熱門,」他苦笑著,全球化的趨勢越演越烈,他的病患有增無減。
他剛見過一位銀行高階主管,在金控合併風潮下,眼見同事一個個被迫離開,卻不知道自己何時會被取代,這種危機意識壓得他喘不過氣來,最後,他躲在家裡,不敢去上班,被家人強迫來看診。
也有位在寵物店工作的年輕人,三十多歲,總覺得領的薪水永遠不夠,最後,他開始去幻想未來,刷卡從電視購物買了二十台筆記型電腦,說是以後創業要用的,但要怎麼做,他根本沒有計畫,還沒創業就成為卡奴。這種行為雖然看來令人啼笑皆非,但背後藏著更深的悲哀。
節流:與其寄望政府解決問題 不如自我進行四大意識革命我們該怎麼做?才能擺脫那永無終止的痛苦感?


意識革命一:別再相信過去的社會常識
大前研一開宗明義要大家拋棄過去的社會常識。以前,景氣不好,日子過得苦,政府就靠降息、提高貨幣供給來刺激經濟,但事實證明,不管是現在的日本或台灣,即使利率都陸續創下世界新低,但,現在是社會與消費心態的結構改變,這套方式並不適用。
「不要再把一切問題的解決都寄望政府,政府正是問題之所在。」大前研一認為,未來的政府,只會不斷製造更多的負債,企圖向人民徵收更多的稅收,來救助窮人,但這不能根本的解除所有人的痛苦。
因此,大前研一認為,所有人要自救,要忘記過去「只要靜靜的做,就會加薪、升遷」的價值觀,因為真實的未來,並非如此。

台長: 發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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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現在有好幾家銀行的貸款契約書在89年11月1日 後簽定,自己知道明確有違銀行法12-1條第一項規定,恐怕受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132條裁罰,於是該銀行主動寄信告知消費者要將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減輕責任為一般保證人,表相為善意,但其本意是要為89年11月1日 以後犯銀行法12-1條第一項的房貸契約書脫罪,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所做一連串陰謀,並非對消費者表示善意,降低消費者責任。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此信函為商業術。*********
有一銀行只寄給部份貸款戶,其電腦設定若有足額擔保+(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即列印寄出,並非寄給全部貸款戶。

另一銀行的手法比較高明,寄權益變動通知單給全部貸款戶要全部貸款戶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權益變動為*一般保證責任*,魚目混珠,全盤通吃,通通落網,心裡想這會比渣打銀行高明,反正借款人又不敢坑聲,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有的真的降低責任好高興,有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本應依法去除連帶責任之消費者,因不知法律規定,糊里糊塗被改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原本有的權益,銀行心裡想這樣處理對銀行有益無害,反正這只是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的債務責任重新分配而已,對自己有百益而無一害,主管機關要查時,就用消費者保護法降低消費者責任等等說詞,來掩飾所做一連串陰謀,一切都合法,真是高手。
以下就是銀行的權益變動通知單所寫內容
「凡於本行、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89.11.1以後貸放之房貸、車貸客戶、原借款契約書除借款人外之借款相關人(如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票人、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其原所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本行將無條件同意降低為*一般保證責任*,亦即借款相關人僅就借款人於該借款債務負一般保證責任。」

如此動作,看官應該知道他的問題在那裡。

********問題在89.11.1以前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無權罰銀行,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只能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方式進行,但銀行不會主動去找消費者協商。***********
********問題在89.11.1以後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有權罰銀行,消費者可提告要求借款契約書中連帶保證人無效,而且銀行又要繳罰款,所以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但銀行並不知他無權片面單方決定重新分配全體債務人責任,卻要硬幹。***********



在下深感2008年時局紛亂,大家應多多注意可疑事物互相幫助,才能安心度過,敬祝各位新春愉快,心想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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