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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3 20:56:14| 人氣1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利事業如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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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不得捐贈政治獻金;又同法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3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有關『有累積虧損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所稱之累積虧損,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26條規定,包括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或累積虧損,如其帳上無累積虧損者,得捐贈政治獻金。

相關捐贈費用之列報,仍以不超過所得額10﹪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50萬元。

另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政治獻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以年度損費認列。

台長: mi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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