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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司登記應檢附文件(股東、董事會議事錄) 注意事項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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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

本部補充公告公司登記應檢附文件(股東、董事會議事錄) 注意事項三、四

公告日期文號: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經九0商字第0九00二一0八0三0號

公告事項:
一、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所檢送之「股東會議事錄」或「董事會議事錄」應依前開規定外,於各議決事項除載明結果外應詳細載明決議方法。

二、有關議事錄記載決議方法之型式:

(一) 股東會
股東對議案無異議: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對股東會之決議方法訂有「議案之表決,除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通過之。表決時,如經主席徵詢出席股東無異議者,視為通過,其效力與投票表決同」時,其記載可為「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股東無異議照案通過」,當事人如仍有爭執,請逕循司法途徑解決。
股東對議案有異議: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通過表決權數及其權數比例,其記載可為「出席股東表決權數857,850同意通過,佔總權數85.785%」。
董監事之選舉: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當選董事、監察人之當選權數,其記載可為「張三(當選權數1,020,000)、李四(當選權數921,015)、王五(當選權數803,315)等三人當選為本公司董事,趙六(當選權數857,850)當選為本公司監察人,任期自即日起三年」。
(二)董事會


董事對議案無異議:其記載可為「全體出席董事同意通過」。
董事對議案有異議:採票決方式並應載明通過人數,其記載可為「出席董事三人同意通過」。
三、上開作業之配合,延期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以送件日為準,郵寄者以寄送郵戳為憑)。


台長: 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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