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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9 23:45:56| 人氣2,17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委任工作的勞工如何規劃新制退休金較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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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在94年7月開始實施,本文將討論具有委任性質工作的企業受聘人員,究竟應與雇主繼續依僱傭方式約定勞務契約或應改回委任契約較有利。

文/林隆昌 會計師

在一般適用勞基法的企業,有關勞務合約的種類主要有委任合約及僱傭合約兩種。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已經立法通過並在94年7月開始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適用對象限於與雇主簽訂僱傭合約的本國籍勞工。至於外國籍及與雇主簽訂其他的勞務合約,例如委任合約者,不適用新制退休金。

惟過去實務上,事業單位有關勞務合約多由事業單位與受聘任人員自由選擇,並不完全依照工作內容來決定,以致相同工作內容的人員,在不同的事業單位,可能選擇適用的勞務合約並不相同。而其中比較多的情況是有委任性質工作的人員,為享受勞基法的保障,多與雇主簽訂「僱傭」合約。本文將討論這些具有委任性質工作的企業受聘人員,在新制實施後究竟應與雇主繼續依僱傭方式約定勞務契約或應改回委任契約較有利。
案例

長發公司設立已經有三十幾年,勞資關係和諧,勞基法實施以來,公司員工中僅有董事及監察人依公司法規定以委任合約聘任並辦理委任職登記。至於其他的職員公司並未明確與他們簽訂何種勞務合約。

長發公司一直以來有關勞基法退休金的提撥以最低的2%計算,目前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的金額並不大。二十幾年來公司員工的平均年資約維持在六年左右,實際上也沒有員工領取過勞基法退休金。長發公司對自己有關退休金制度的控管成效覺得十分滿意。

但日前勞工退休金條例已實施,董事長李長發十分憂心將來公司必須真正付出勞工工資的6%退休金,而且還要補提舊制退休金,公司的經營成本想必要提高很多。李董非常希望深入瞭解是否有可以規劃降低成本的空間。

案例解析

一、區分委任與僱傭的效益

(一)委任與僱傭的意義不同

「勞工」依勞基法第二條規定,係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稱僱傭者,民法第四八二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至於委任,民法第五二八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二)僱傭強制提繳、委任自願提繳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規定,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得自願提繳,並依本條例之規定提繳及請領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規定,雇主每月負擔之勞工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自願提繳退休金者,依前述規定辦理。

(三)委任對雇主實益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以後,事業單位顯然要明確區分委任合約與僱傭合約,因為對簽訂委任合約的職工,雇主可以選擇負擔或不負擔提繳退休金,而對簽訂僱傭合約的勞工,雇主應強制負擔勞工退休金。

再者,雇主為勞工提繳的退休金,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六條規定應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至於雇主若選擇要為委任職工另提退休金,一方面在退休金額度上可以不受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限制(所得稅法另有規定),另一方面,提出的退休金也不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存入勞保局指定專戶。換言之,雇主為委任職工另提的退休金資金可由雇主管理運用。
二、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的特性

(一)特定時間才能請領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至於勞工在六十歲前如已提早退休,仍需等到六十歲才可以開始領退休金。

(二)平均餘命後沒有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退休金係將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累積之本金及收益年金化後,定期發給,在平均餘命時領罄,平均餘命後不再有退休金可以領取。

(三)強制繳納年金保險費

如勞工存活年限超過所定之平均餘命時,為因應其後續來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工於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應一次提繳一定金額保險費,投保年金保險,作為超過領取退休金當時所預定平均餘命以後期間之生活來源。

(四)百分之五十喪失年金保險權利

這裡所提個人帳戶制中所定年金保險係為保障勞工於存活期間之生活保障,故請領是項年金給付之權利,於死亡時應同時喪失。在平均餘命未到以前個人有50%的機率可能死亡,換言之,年金保險繳費後完喪失年金保險費的機會是50%。即或勞工存活年限超過所定之平均餘命時,也未必可以將所繳的保險費及利息全部領回。

(五)退休金保證收益率

依本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如有不足由國庫補足之。

(六)疾病災害死亡沒有額外保障

勞工退休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已領取月退休金勞工於未屆第二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平均餘命前死亡者,停止給付月退休金。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本金及孳息金額,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也就是說,勞工提存勞保局的退休金並沒有急難救助、災害補償及死亡撫卹的功能。

(七)保留年資仍需提撥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
三、委任職工的退休金制度選擇

在94年7月新制退休金實施以後,事業單位委任職工的退休金制度一共有四種模式可以供雇主與職工間自由決定。

(一)雇主自願提繳

雇主可以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七條規定,自願為委任職工提繳退休金至勞保局所設的專戶儲存,與勞工適用相同的退休金制度。

(二)雇主與職工自由約定

雇主對於委任職工的退休金可以不訂立任何退休辦法、提撥任何退休金,等到職工實際退休,若事業單位決定要給退休金,再依當時退休條件支付退休金並直接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三)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制定退休辦法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

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其數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四為限。

(四)依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制定退休辦法提撥職工退休金

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金,並以費用列支。

(五)委任職四種制度的比較
我國勞工退休金條例已在94年7月開始實施,本文將討論具有委任性質工作的企業受聘人員,在新制實施後究竟應與雇主繼續依僱傭方式約定勞務契約或應改回委任契約較有利。前期已經介紹案例、委任與僱傭效益的區分、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的特性和委任職工的退休金制度選擇,本期將進一步說明僱傭合約轉委任合約以及如何簽定。

文/林隆昌 會計師

四、委任工作者之僱傭合約轉委任合約

如前述,由於個人帳戶制退休金的累積及運用方式,對勞工及雇主均產生極重的負擔與不便,過去工作內容屬於委任而簽訂僱傭合約的人員似乎可以依規定轉簽委任合約後將退休金改以上述委任職工的方式管理運用對雇主及勞工均產生利益。

假設雇主對改以委任合約聘任的勞工的退休金選擇以上列職工退休金準備的方式處理,並將勞工的保留年資保留在委任職工的退休辦法中,新聘委任期間的退休金仍與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相同以6%計算,並以人壽保險提撥分析其規劃效益如下:

(一)對雇主的效益

1.免五年補提勞工退休準備金

為保障勞工之退休金,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雇主應依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與保留適用本條例前工作年資之勞工人數、工資、工作年資、流動率等因素精算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率,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按月於五年內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以作為支付退休金之用。對於委任職工沒有符合勞基法年資者,不必補提勞工退休準備金。

2.提存的保單以雇主為要保人可以取得保單貸款融通資金。
3.保單以新委任職為被保人,若發生職災可以約定抵充之。
4.委任職工若訂立退休辦法可以帳面增提薪資4%的費用。

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其數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四為限。

(二)對勞工的利益

1.不必在六十歲時繳納年金保險費。
2.保單給付條件可以彈性約定。
3.保單可以貸款融通資金較便利。
4.委任職工為保單被保人,將來有撫卹效果。
5.保險費可以列舉扣除綜合所得稅。
五、委任合約如何簽定

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準此,依我國公司法組織設立之公司,對於過去簽訂僱傭合約的委任工作者,如要改以委任合約聘任,必須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委任會議程序,並依規定至主管機關完成委任登記。

至於其他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民法第五五三條規定,係指由商號之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此項規定並未指明經理人應履行何種特定的委任程序或登記手續,但為免爭議,經理人的委任程序仍以書面合約約定較妥。

台長: 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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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錯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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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2 22:25:2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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