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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02 11:35:38| 人氣3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理律專欄》大陸新公司法制度變革(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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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律專欄》大陸新公司法制度變革(二之一)
【王仲、徐亞芬】 (王仲是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徐亞芬為大陸執業律師。本文不代表事務所意見)

  中國大陸改革開放以前的經濟結構,長期處於單一的公有制架構,對經濟活動占關鍵地位的公司法制,也以全民所有制企業及集體企業的觀念,引領立法趨向。

  一九七九年開始,大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國務院先後制定外商投資企業三法及其實施細則,其中甚多規定涉及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規範。一九九三年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頒佈《公司法》,惟因當時大陸尚處於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階段,所以一九九三年《公司法》被外界刻上計劃經濟的烙印,且施行後十餘年來,大陸的社會經濟環境已有巨大變化,市場經濟法則基本確立,證券市場規模不斷茁壯,一九九三年《公司法》顯與現實情況脫節,已無法因應時代變化。

  公司法修訂案 今年開始施行

  在此背景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於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審議通過並公布《公司法》修訂案,並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開始施行。

  本次修訂對《公司法》進行全面性、整體性的檢討,對諸多實質制度做出重大變革,例如廢除國有企業特別待遇條款、增訂一人公司規定等。質言之,新《公司法》主要涵蓋以下重要面向:

  一、完善公司資本制度及設立制度:為拓寬投資渠道,鼓勵創業及增加就業,本次修訂降低公司最低註冊資本限額,並將法定資本制修改為折衷的授權資本制;擴大股東出資方式,且非貨幣出資的比例可達註冊資本七○%;廢除對外投資比例淨資產五○%的上限;股份有限公司除可以發起設立及公開募集兩種方式設立外,新《公司法》並允許將一部分股份向特定對象募集,即採取「定向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有限公司 行政管制放寬

  此外,本次修訂刪除原《公司法》第七七條關於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應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定,放寬對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行政管制。

  二、提升對少數股東的權益保護:新《公司法》增訂並細化股東權利的相關規定,加重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義務與責任;加重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處置及擔保的規範,並通過建立股東直接訴訟及股東代表訴訟(或稱派生訴訟)的制度,完善投資者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

  三、強化公司治理與制衡、增訂職工激勵機制:新《公司法》補強股東會會議表決機制及召集程序;弱化董事長的職權,藉由強調監事會的監督職能、暨明訂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忠實和勤勉義務等等措施,來強化公司治理規範;並增訂公司管理人員的激勵機制,例如允許公司回購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五%,用於獎勵本公司職工。

台長: 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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