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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11:26:34| 人氣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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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於課稅年度辦妥戶籍登記,購屋借款利息支出無法列報扣除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大部分民眾購買自用住宅時,都會向金融機構借款以減輕自備款的壓力,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於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可列報扣除額,但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二、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   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當年度利息的單據正本。
四、以當年度支付購屋借款利息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但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 
五、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規定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立法意旨,係為鼓勵國民購置自用住宅,因此明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得以當年度實際支付金融機構之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在不超過30萬元限度內申報扣除,惟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應於課稅年度在該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購屋借款利息10萬餘元,因查得甲君於106年度始將戶籍遷入該購置之房屋,105年度並未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而遭否准認列其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並補徵稅額5千餘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並提示居住地址之電費、瓦斯費收據,證明其居住事實,惟電費及瓦斯費僅能證明該屋有人居住,尚不能證明係納稅義務人自住使用,乃駁回其申請。 
該局提醒,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如欲列報減除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須符合前揭要件,請納稅義務人自行檢視,以避免事後被調整補稅。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鄭嘉儀
電話:(04)23051111轉2214

台長: chenyucp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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