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癥結:從憲法及歷次增修規定可知,大法官之提名、任命權屬總統權限,同意權則是由具有民意基礎的民意機關行使;但現行憲法增修施行後,國民大會已無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權,國民大會代表也無從為此而選舉與集會。
憲法在八十九年時增修條文規定,自九十二年起,設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在九二年增修條文生效前,總統補提名大法官一事揭露了任命程序規範上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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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4.04 中時晚報
大法官補缺 總統補提名 立院同意
蕭白雪/台北報導
總統府為補提名二位大法官、卻因憲法增修條文出現任命程序規範漏洞一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出釋字第五四一號解釋指出,基於憲法及歷次增修條文的一貫意旨與其規範整體性考量,加上人事同意權制度設計的民意政治原理,應由總統提名、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此一釋憲案主要是為了總統擬補提名前行政院副院長賴英照回任大法官解套而作。
由於目前大法官還有二名缺額,據了解,除了賴英照外,總統府擬提名的另一位大法官是現任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但他上午仍表示「毫無所悉」,雖然本屆大法官任期只到明年十月,但因未來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將由下一屆大法官出任,此次大法官的佈局也將影響到未來下一屆大法官出任首長的資格,對未來司法高層的生態格外具意義。
由於此次總統補提名的政治考量性太高,包括董翔飛、劉鐵錚、謝在全及施文森等四位大法官分別對解釋文提出不同及協同意見書。
過去大法官提名後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但憲法在八十九年時增修條文規定,自九十二年起,設大法官十五人,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目前大法官出現兩個缺額,由總統補提名後,任命程序在規範出現漏洞,儘管本屆大法官任期只剩一年多,但因總統府有意補提名二位大法官,因而提出此項釋憲聲請案。
大法官在解釋文中指出,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民意機關同意後任命之,是憲法及其增修條文之一貫意旨,也是民意政治基本理念之所在。
從憲法及歷次增修規定可知,大法官之提名、任命權屬總統權限,同意權則是由具有民意基礎的民意機關行使;但現行憲法增修施行後,國民大會已無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的同意任命權,國民大會代表也無從為此而選舉與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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