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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9 12:42:18| 人氣10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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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主體(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形成或變更權利義務關係,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如買賣、租賃等,稱為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區分為:單獨行為、契約行為、有償行為、無償行為、不要式行為、要式行為。

單獨行為:當事人一方之單獨意思表示,而使法律關係發生,如認領、拋棄繼承。
契約行為:法律關係因當事人雙方相互的意思表示而成立,如買賣、租賃。
有償行為: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他方需為對價給付。如買賣。
無償行為:當事人一方之給付,他方無需為對價給付,如贈與。
不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之成立,不以一定方式為必要。
要式行為:法律行為之成立,除意思表示外,還需要符合一定方式(簽名、書面、登記),如:民法982: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760: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除了(1)當事人有行為能力、(2)權利義務標的適當、確定、合法之外,(3)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還必須沒有瑕疵。

具備行為能力的人,才能作有效的法律行為。未滿七歲或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非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其法律行為無效。七歲以上但未成年之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律行為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事先同意)或承認(事後同意)。

意思表示的意義是:「將內心期望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於外部行為」。完整的意思表示包括內心期望,外部行為以及清楚知道表示以後的法律效果。這三者在法律上的名詞分別是:表示意思、表示行為、效果意思。如果欠缺其中一項,意思表示就有瑕疵,法律行為就不成立。例如,老王演舞台劇向阿珠求婚,不管多麼逼真生動,求婚的法律行為不成立,因為老王雖然有求婚的「表示行為」,但是內心並沒有求婚的「表示意思」,老王求婚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不是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

台長: 剪刀˙石頭˙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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