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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7 18:11:50| 人氣1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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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律制裁的意義:
國家公權力機關,透過強制力加諸違反法規者的不利益。包括:
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與行政制裁。

(ㄧ)刑事制裁:
對於年滿十四歲,且心神健全者,因其故意或過失觸犯刑罰法規,國家對其施加的制裁。刑事制裁包括「刑罰」與「保安處分」,前者如死刑、有期徒刑、罰金、沒收、禠奪公權等等。後者主要是針對某些犯罪者或犯罪行為,縱然處以刑罰,仍需採用其他保護安全措施,以消弭其反社會危險性,或使其能適應社會生活,進而達到防衛社會的目的。如: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吸食毒品人之「禁戒」,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等等。

(二)行政制裁:
行政制裁包括對一般人民與公務人員之制裁。行政制裁不以故意或過失為處罰之要件,種類繁多,共約160餘種。對一般人民之行政制裁,如罰鍰、停業、停工、拆除、撤銷登記、拘留、申誡、沒入。對公務人員之行政制裁,如撤職、停職、免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行政罰不以故意或過失為前提,依據釋字第二七五號:「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仍須以過失為其責任條件。但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行政制裁以推定過失和行為人舉證責任為原則。

(三)民事制裁:
私人法律關係牽涉公益或無法由當事人妥善解決時,國家介入之強制措施。包括(1)損害賠償: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2)違反契約的損害賠償;(3)宣告解散:民法第36條法人之宣告解散;(4)權利剝奪:民法第1090條親權之剝奪;(4)管收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2條債務人之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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