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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7 18:11:12| 人氣2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律適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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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由各級法院為之,不受干涉,但須遵守以下原則:
1. 不告不理:除非有人提出告訴,法院不得對法律爭議逕為裁判。
2. 不得以法律有瑕疵而拒為裁判:民法不明不備,法官要解釋、類推、補充或造法後據以裁判。但刑法不明不備時,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主義」,只能依據行為發生時的法律規定,才得以論罪科刑,否則,行為雖然不倫無道,被社會所共同唾棄指責,但仍不得對之施以罪刑。
3. 依法審判,且不得拒絕適用法律:我國各級法院法法官並沒有違憲審查權,對於可能牴觸憲法的法令,法官只能暫停訴訟程序,將該法律聲請大法官解釋,等是否牴觸憲法疑慮澄清後,再依法進行審判,也就是說各級法院法官不可以自己認定法令違憲而拒絕適用。
4. 法庭以外處所不得裁判:法官和法庭是彰顯法律權威公信的兩項要件。只有法官才可以對犯罪者審問和處罰,而法官則必須在法庭內才可以行使審判權。
5. 一事不再理:訴訟案件一經裁判確定,當事人就不得再對同一事件提起訴訟,否則法院定紛止爭的目的,將永遠無法達成。所謂裁判確定,係指當事人不再上訴,或者是裁判已經是最終審級裁判。一事不再理原則的適用,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前後兩案件內容完全一致、(2)需為有效的實體裁判、(3)須為本國法院的判決,換句話說,同一犯罪行為未經有效的實體裁判,當然可以再為審理裁判,或者該犯罪行為發生在外國領域,且雖經外國法院判罪處刑,但仍得再由本國法院審理裁判。此外,如果審判違背法令,當事人可以提起非常上訴。如果發現證物偽變造、證言虛偽誣告,或者發現新證據,則可以提起再審,藉此動搖已經確定的裁判。

貳、行政機關適用法律的原則: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受到層層節制,不像司法機關各級法院可以獨立審判,不受干涉。但行政機關仍有以下適用法律原則:
1. 無待請求,主動適用:依法行政,主動適用,無待人民請求。
2. 接受上級指揮監督:下級行政機關對於上級機關之指揮監督,雖然可以陳述意見,但有服從的義務。不過,上級機關命令如果顯然違法,下級機關則無服從的義務,例如:上級命令之行為非屬下級職掌之事項,或命令欠缺法定方式與程序。
3. 適用法律,可以發布命令:法律通常僅規定原則,而未能對所有細節詳細規定,因此各國均允許行政機關在執行法律時,另行頒布命令,以補充執行程序與相關細節。
4. 便宜處分、自由裁量:行政機關可以在法律許可範圍內,就執掌事項自由裁量、便宜處分。

叁、法規範的適用原則
1.強行法與任意法的適用原則:
法律概有強行法與任意法的區別,強行法事涉公益,不顧私人意思而必須強行適用,憲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多為強行法。例如甲殺害乙未遂,乙雖然願意原諒甲,但刑法殺人未遂罪仍應強行適用。至於刑法「告訴乃論」罪刑,如傷害、毀謗、公然侮辱等,則屬任意法,是為強行法的例外。任意法事涉私益,僅在私人間無特別約定時才適用,亦即法律雖有規定,但可以允許當事雙方另為約定,只要雙方無異議,雖然違反該任意法,其行為仍然有效。民法多為任意法,但也有例外。例如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就是屬於強行法。

2.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適用原則:
法律另有實體法與程序法之區別。實體法規定權利義務實體關係。如民法、刑法。程序法規定運用及實施權利義務的方式和程序,如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實體從舊,程序重新」原則,新法規生效前發生之行為,有關實體上之事項,原則上不適用新法規,而適用行為時有效之法規,稱為「實體從舊」或不溯既往原則。至於程序上之事項,則適用新法規,稱為「程序從新」原則。

3.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適用原則:
所謂普通法,是指適用於全國一般地域、一般人民及一般事項的法律,如:刑法、民法。至於別法,則是指僅適用於特定地域、特定人民或特定事項的法律,如:陸海空軍刑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對於同一犯罪行為之處罰,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當特別法無規定時,始適用普通法,這稱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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