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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28 13:18:00| 人氣1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產險大道》運輸險 應該保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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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險大道》運輸險 應該保多少?


■ 曹有諒

張先生最近開一家貿易公司,專門從事高級服飾出口,第一批出口服飾已找到國外買主,買賣條件為CIF(兼付運費保險費交貨價);準備向國內產險公司投保運輸險,但不知要投保多少保險金額才算符合規定?
產險公司人員表示,我國保險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保險契約分不定值保險契約及定值保險契約,運輸險屬定值保險契約;另依該條第3項規定,所謂「定值保險契約」,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一定價值之保險契約。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第27條規定,保險單上列明保險標的之約定價值,為定值保險單;保險單上所確定的價值,依該法規定及並無詐欺情形時,於保險人及被保險人之間即為要保標的可保價值的最後決定,嗣後無論發生全部或部分損失,均以此為準。

有關海上進出口貨物價額的規定,依海商法第135條及136條規定,貨物保險以裝載時、地的貨物價格、裝載費、稅捐、應付運費及保險費為保險價額,貨物到達時應有的佣金、費用或其他利得的保險,以保險時實際金額為保險價額。

依前項規定,貨物運輸險通常於投保時,保險價額即決定為保險金額,損失發生時,不須再鑑定貨物實際價值,直接依投保金額賠付。

所以運輸險在投保時所決定保險金額,即為損失發生後所能獲得賠償金額。

產險公司人員進一步說明,誰應該決定保險金額,當然是買賣雙方。在有信用狀交易時,雙方須依信用狀規定投保決定,在C&F(兼付運費交貨價)、FOB(船面交貨價)條件,由買賣雙方自行投保決定。

而在CIF(兼付運費保險費交貨價)、C&I(兼付保險費交貨價)等貨價已包括保費的條件下,自應由賣方根據信用狀有關保險規定投保決定;而萬一信用狀內未明文規定多少保險金額時,則應根據1993年修訂的信用狀統一慣例第三34條第5項第2款規定辦理。

該款規定內容為:除信用狀另有規定外,保險單據須表明承保範圍的保險最低金額,視情形,為貨物CIF(成本、保險費及運費…「標明目的港」名稱)或CIP(運送費及保險費付至…價「標明目的地名稱」)價值加計10%,但以CIF或CIP價值得由單據表面認定時為條件。否則,銀行將認其為該最低金額而予接受者,就信用狀下所要求辦理付款、承兌或讓購金額之110%或商業發票總額之110%,以孰高者為準。

如果是在沒有信用狀情況下,依買賣條件應由誰投保,自由其自行決定保險金額。此時通常根據貿易慣例,以商業發票金額加計10%投保,而此10%即包括前述一些額外費用利益;但如出口國關稅特高,目的國預期利潤漲幅較高,如事先為保險人同意者,自得以較高百分比加成投保,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增列增值條款,即允許被保險人得另就被保險貨物增值部分額外加保。

(作者是產險公會秘書)

【2005/09/28 經濟日報】

台長: 保險D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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