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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8 06:56:50| 人氣926| 回應2 | 上一篇 | 下一篇

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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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林玉鳳

 

  為什麼談言論自由時引用的都是英美的案例?這些案例跟澳門有什麼關係?從現實的角度考慮,因為在整個亞洲,包括實行英美海洋法系的香港和實行大陸法系的內地與澳門,流行的新聞學教科書多數是英美,特別是美國出版的。所以這些地方的人,讀的案例幾乎同出一源,要和這些地方的人溝通,了解這些案例比較容易有共同語言。如果要追本溯源,那就是,現代新聞自由的基本原則的確立,幾乎都與英美發生的案例有關,就是歐洲大陸系國家第一部成文憲法──1791年頒布的法國憲法,當中的重要部分《人權宣言》,也是以美國的《獨立宣言》為藍本,而《獨立宣言》當中有關出版自由與思想自由等等概念,最早的根源,是英國本土在十七世紀爭取出版自由時的名著──John Milton《論出版自由》。而且,在頒布《人權宣言》以前的法國大革命期間,最流行的書籍就是《論出版自由》。

 







  為什麼要從新聞學的角度去談?取巧的說法是因為我讀的是新聞。認真一點回答,是因為在互聯網出現以前,多數與言論相關的案件,包括之前提及的誹謗罪和煽動罪,又或是有些地方的侮辱罪,常常與大眾傳媒有關。印刷術發明以前,因為言論而獲罪的人很少,通常是那些可以在皇帝一類有力執行刑罰的人面前說話的官員才會受影響,與一般公眾無關。現代印刷術出現以後卻不一樣。之前幾篇說的在英國和美國的歷史故事,是西方確立新聞自由原則的過程,當中經歷了由未經許可而出版刊物可以被處決到人人皆可以出版而不會受罰的過程,也經歷了由不許報導皇室、教會和國會消息,到可以評論、批評這些機構及其成員而不會動輒被控誹謗或煽動罪的過程,還經歷了公眾幾乎支持絕對的自由到傾向支持有限制的自由以避免像麥金萊被刺案一樣的慘劇重演的過程。在幾個重要案例的影響之下,早在十九世紀,言論的真實和善意已經成為誹謗和煽動罪的判斷依據,也是學新聞的人下筆前必須要懂的原則。

 

  二十世紀的大多數時間,世界複雜了一點,有關言論的罪行名目多了,在不同法系當中,有些被列入刑事範疇,有些被列為民事範疇,有些在舉證責任上有不同的規定,可是真實與善意,或是說言論是否有事實根據與實質惡意,在多數地方仍然是最重要的判決根據。為什麼要在報紙專欄寫這些東西而不留在新聞課堂去講?因為自從互聯網興起,過往好像只跟新聞界有關的概念,一下子變得跟會上網留言的人都有關係。

 

(自由的構成.之七)

原載20081127日《澳門日報》“筆成氣候”專欄

台長: 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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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在音樂裡
好有啟發性的系列,謝謝台長!!!!
2008-12-09 23:07:16
小鳳
愛在音樂裡:
謝謝,在文字當中。
2008-12-13 13:48:01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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