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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0 13:58:27| 人氣86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團體聲明.廣告.新聞報導:“五.一”事件後澳門傳媒的功能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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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林玉鳳


  “‘五‧一’遊行之後澳日登咗好多社團聲明,怕唔怕咁樣會造成輿論審判,影響讀者嘅判斷?”

當這樣的提問出現在被質疑的媒體之上,今年“五‧一”遊行揭示的,絕對比警民為何衝突、工人為何上街的問題來得複雜和深刻。因為,當政府、警隊、社團以至中產階層、立法議員和遊行人士這些社會系統中的組織、階層以至個體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批評的時候,報道和刊載這些批評的媒體,原來不可能獨善其身。


聲明背後的商業操作

和去年“五‧一”遊行以後一樣,本地的媒體在今年“五‧一”以後首先面對的來自公眾的質疑,是究竟有沒有公正的報道事件,“有沒有偏幫政府”甚或“妖魔化遊行人士”,這個問題容後再表。與去年不一樣的是,今年媒體還面對着另一種質疑:刊登團體“嚴正聲明”究竟是不是有打壓和抹黑遊行人士之嫌。

媒體要在市場上生存,的確要講盈利,所以平心而論,只要刊登的聲明是以廣告形成進行,便是報刊的商業決定,那是商業行為。按常理推斷,公眾應該可以明白那與報刊本身的報道工作以及立場無關。就是公眾要質疑,也應該質疑廣告中的指責是否能够証實,也就是應該站在“廣告的道德”這等商業行為的道德上,而不是直指媒體的“用心”或以此作為“輿論審判”指控的基礎。這當中,除了對報章營運的了解不足以外,是不是還有其他原因?


廣告同樣有輿論效果

筆者利用“慧科新聞”系統做了簡單的統計,結果發現四月十六日至五月十六日期間,共有六十八則與澳門“五‧一遊行”和“聲明”有關的報章內容。在這六十八筆資料當中,大部分都是探討“五‧一遊行”以及團體聲明的署名評論或報章社論,其餘均為事件後不同團體刊載或發表聲明的“消息性”報道,內容分別有:七則為新澳門學社就社團刊登譴責聲明的聲明,三則民生協進會抗議“攪事論”的聲明,七則為各天團體刊登聲明譴責部分遊行人士的報道,兩則為發起遊行團體在遊行翌日的回應。

如果單從數字看,不同團體就事件發出的立場截然不同的聲明的報道,以“則”數來說沒有太大差異。可是,在這種情況下,為什麼媒體仍然會受到是否造成“輿論審判”的指控?因為,這些消息均只佔有一小段新聞版位,對比那些譴責部分遊行人士的聲明所佔據的從數版至十數版的廣告版位,還是出現了明顯的不對稱;那樣的不對稱,不管是報道行為抑制廣告行為,就客觀效果而言,確實令言論的公共空間中出現了一面倒的情況。


發揮新聞功能作平衡

媒體作為訊息的載體,其上所刊載的內容都是存在於公共空間中的,因此,即使是廣告訊息,也可能構成影響公眾的公共輿論,這是廣告主之所以會在報刊投放廣告的最基本原因。更重要的是,是次團體刊登的廣告聲明並不是一般的商業訊息,而是對“五‧一”遊行引發的衝突有定性式表述的政治宣言,當中又幾乎都指明了“一小撮人”為滋事分子,這種兼具對社會事件定性又同時劃定了一個被指責群體的訊息,如果在篇幅上以壓倒性的姿態出現,必定會對公共輿論構成影響。

面對這樣的狀況,媒體究竟可以做什麼?有需要做什麼嗎?

其實,傳媒只需要將“新聞的歸新聞”來處理,便可以解決至少一部分問題。

新聞的歸新聞,就是以新聞的眼光檢視事件報道,而不是僅僅將刊登聲明視為廣告行為。就此事而言,不用任何教科書的理論,遊行引發衝突之後出現的社團聲明廣告,都是澳門社會的一種異常狀況。異常性是判定新聞價值的其中一個基本指標,當社會上出現了異常狀況,媒體首先可以用“報道異常事件”的方式報道事件,以解釋在廣告版面上出現的情況。


被動報道模式要改變

從這次團體刊登聲明後媒體的反應看,媒體其實是有報道“異常事件”的。只是,從報道的內容和方式看,本地媒體的處理方式極為被動,基本上是“有人登了廣告我就發一條消息說有人登了廣告”,就像澳門媒體慣常用來處理立法議員的書面質詢和政府對質詢的回應一樣,哪一方有話說就報道哪一方,從來不會在刊登質詢的時候同時刊出由記者自行採訪的被質詢部門的即時回應(沒有回應也是可以描述出來的一種回應)。這種處理方式,用在立法議員書面質詢的報道上也許還可以接受,因為政府部門有法定責任公開回覆議員的質詢,質詢方和被質詢方的觀點與立場最終必然可以在公共空間中並存,在政府未回應以前,公眾比較容易明白已見諸傳媒的不過是事件中一方的觀點。

可是,以這種“等待”質詢與回應的方式來報道團體刊登聲明廣告的新聞時,因為事件中出現了明顯的強的一方和弱的一方,而強的一方(指有財力刊登廣告的)又剛好是指控的一方,弱的一方(指沒有刊登廣告的財力或能力的)又剛好是被指控(滋事)的一方,這種強與弱的對比,很容易令人覺得媒體處理不公。


平衡報道求証代表性

面對這樣的狀況,媒體其實應該改變前述報道議員質詢的那種習慣報道模式,改以主動出擊的平衡報道原則來處理。在具體操作上,可以先訪問刊登廣告的團體,以了解他們刊登聲明的動機及目標等等,將其廣告行為以新聞資訊的探討形成出現。同時,根據一般新聞的平衡報道原則,當社會上有人公開指控另外一方,媒體應該主動採訪被指控的一方並給予其回應或答辯的權利,在今次事件中,就是發起遊行的團體或參與遊行的個人。這樣,即使事件中的任何一方拒絕接受訪問回應,只要媒體以“有關團體拒絕回應”一類措詞清晰交待自己的工作,公眾對媒體的處境,應該更能諒解,媒體也透過發揮自己的新聞資訊功能,盡了彌補言論公共空間中出現一面倒的責任。

如果媒體還可以用其他的角度探討事件,或採訪“正反雙方”以外的社會個體或組織,讓不同觀點更多的呈現在公共空間中,引入評論意見的報道,採訪相關的專家評論刊登聲音引發的效果或其不尋常性本身,讓公眾自己討論和選擇不同的觀點。這些報道本身,就會同時具有求証功能,以求証因為刊登廣告而造成的言論一面倒現象的代表性,這不僅是對公眾、被指控方有利的事情,就是對刊登廣告的指控方也是好事。因為,當不同意見得以在言論的公共空間交鋒和並存,指控方的觀點仍然可以生存,他們刊登廣告聲明的造成的影響便會較容易為公眾接納。


傳媒角色功能在轉變

只要媒體的廣告部與新聞部均有足够的獨立性,互不干預對方的工作,這種以新聞報道方式檢視由廣告行為引起的社會現象,應該說既有可行性也是具有新聞資訊功能的媒體的應有之義。

當一個社會出現超過一種聲音,超過一種變化,媒體就不可能只有一種角色,只強調一種功能。當一個社會出現特殊的變化,媒體就更不能用慣常的工作模式去回應新的問題。文首引述的問題———“‘五‧一’遊行之後澳日登咗好多社團聲明,怕唔怕咁樣會造成輿論審判,影響讀者嘅判斷?”———其實旨在說明,公眾會提出這樣的問題,說明了媒體過去慣常採用的報道模式已經跟不上澳門社會生態以至政治生態的轉變。可是,最壞的時候也是最好的時候,當這樣的問題居然出現在被質疑的媒體之上,其說明的,至少是媒體願意為自己的行為在公共空間中直接辯護。這樣的事情,以前大概不會有吧?這當中說明的,應該是媒體也在反思吧!

(“五.一”事件後澳門傳媒的功能反思之一)


原載2007年5月23日《澳門日報》“蓮花廣場”版

台長: 小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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