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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17:00:00| 人氣8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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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為何會「時效取得」?@房地產買賣/持分房地產/公設地/危老重建/0912-913923高仕陳總



案例:
  當事人不知其所有之已登記A地長達數十年,而該地被他人占有、使用。近日該地之無權占有人申請地上權登記,問此時當事人有何法律上權利義務?
參考意見:
    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之規定,占有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達二十年(若占有之初為善意,達十年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此乃民法為維持占有人因長久時間使用該土地而形成之法安定,並基於「權利上睡眠者不受保護」思想,而設之時效取得制度。當事人對於其財產多寡、範圍負有查證義務,不得以其不知所有A地對抗他方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請求權。並參照大法官釋字291號解釋意旨:於他人已登記之土地,亦得時效取得地上權。
    本案若他方因時效取得地上權並完成登記,當事人(土地所有權人)並未喪失土地所有權,而仍須承受稅捐等負擔,為平衡雙方權益,參照民法第876之法理,當事人得請求地上權人支付地租,如對地租事項有爭議,應由法院裁判之。由於他方於地上權登記受理前,對於該A地屬無權占有,本案當事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以下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他方請求過去五年內使用該筆土地之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價額(參照民法第126條、第179條以下)。

文章來源: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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