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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至民國87年(1998年)臺灣省虛級化前,全省轄有5基隆市新竹市臺中市嘉義市臺南市)、16臺北縣宜蘭縣桃園縣新竹縣苗栗縣臺中縣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臺南縣高雄縣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澎湖縣)。
直轄市
中華民國第一級行政區劃,與平級,行政院直轄;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在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置之。目前共設有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6個,俗稱「六都」。

直轄市之下設,屬於第三等級(級)行政區劃,而直轄市與區之間不設第二等級(級)的行政區劃;這是沿用民國19年(1930年)頒布的《市組織法》之規定,但臺北市曾管轄的陽明山管理局為唯一的例外。區之下設,里之下再設有

行政院[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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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
Executive Yuan(英文)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機構
ROC Executive Yuan Logo.svg
基本資訊
機關類型 中央一級行政機關
員額 737人
年度預算額 新臺幣12.12億元(104年度)
授權法源 中華民國憲法行政院組織法
主要官員
院長 賴清德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副院長 施俊吉 無黨籍
秘書長 卓榮泰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
副秘書長 何佩珊(政務,民主進步黨 民主進步黨宋餘俠(常務)
任命者 總統
任期 除獨立機關首長或任期制首長外,無任期保障
組織編制
內部單位 16處、2室、1會
附屬機關 二級機關:12部、7會、4委員會、1署、4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
三級機關:2獨立機關
任務編組 2室、4中心(常設性)
8會、4小組、3會報
成立沿革
成立日期 1928年10月25日
聯絡資訊
行政院 臺北市 國定古蹟衙署 Venation 2.JPG
行政院中央大樓
地址  中華民國
10058 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1號
25°02′47″N 121°31′15.5″E座標25°02′47″N 121°31′15.5″E
電話 +886 2 3356-6500
網站 www.ey.gov.tw

行政院中華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依憲法之相關規定向立法院負起政治責任。[1]

一般所稱的「行政院」,狹義上僅指行政院本部,主要功能為協助行政院院長處理各項行政事務[a],廣義上則涵蓋各中央行政機關(即俗稱之「部會」,均由行政院管轄),端看使用的場合而定。需要注意的是,「院本部」並非法定名稱,乃為了區別行政院內部單位與各部會而使用[2]。同樣是非法定名稱,行政院通常稱為中華民國的內閣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發言人政務委員與各部會首長則為內閣閣員[3],並定期召開行政院會議以議定國家重大政事。

沿革[編輯]

行政院是根據根據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所設立的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民國17年(1928年),國民政府在完成北伐,在名義上統一中國後,於同年10月3日通過《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並依此法設置行政院。同年10月8日,國民政府通過譚延闓為首任國民政府行政院院長。當時的行政院設有內政外交軍政財政農礦工商教育交通鐵道衛生等10[4]。同年10月25日,行政院院長及十部部長宣誓就職,行政院正式辦公。

中華民國憲法》於民國36年(1947年)元旦公布施行後,續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5];同年3月31日,《行政院組織法》公布。

1948年5月,初設15部3會1局。

1949年1月7日,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首長會商政府機關疏散事宜,決定將各機關核心移至廣州,將大部份人員疏散於各地或南京以外各附屬機關。[6]。2月5日,行政院在廣州辦公[7]。3月,整編為八部二會一處。12月9日,行政院在臺北舉行遷臺後首次政務會議[8],正式在臺北辦公。[9]

2006年,行政院已經擴增為8部、2會、18委員會、3署、1處、2局與2直屬機構。

民國101年(2012年)起,行政院本部與所屬部會機關逐步實施「行政院組織再造」,院本部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從11室、8組、2會調整為16處、2室、1會[10]。目前行政院之直轄機關[b]共有12部、7會、4委員會、1署、6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c],未來將逐步改組為14部、8會、7獨立機關、1行、1院、2總處[11]

院本部[編輯]

領導人員
輔助人員
決策單位

業務單位[編輯]

幕僚單位[編輯]

  • 公共關係處
  • 祕書處
  • 人事處
  • 政風處
  • 主計處
  • 資訊處

常設性任務編組[編輯]

任務編組[編輯]

行政院所屬機關[編輯]

行政院本部現址

中央二級機關[編輯]

中華民國中央二級行政機關[12]

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科技部
海洋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僑務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 委員會(名義上為行政院附屬機關,尚未組改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獨立機關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 (行政院附屬機構)
中央銀行
  • (行政院附屬機構)
國立故宮博物院
  • 總處(行政院附屬機關)
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中央三級機關[編輯]

行政院直轄的中央三級機關,不納入內閣序列,首長亦沒有參加行政院會議的義務。

  • 獨立機關
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院址[編輯]

行政院中央聯合辦公大樓
行政院新莊聯合辦公大樓

院本部[編輯]

行政院在民國17年(1928年)成立後,設於南京市國民政府辦公區(即南京總統府舊址)之內;抗戰爆發後,民國26年(1937年)隨國民政府各機關遷至重慶(後曾為重慶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址)辦公[13]。民國34年(1945年)抗戰勝利後,遷至南京市中山北路61號(今中山北路254號)原鐵道部舊址辦公[14]

民國38年(1949年),行政院遷臺後由閻錫山召開的首次院會中,決議總統府與行政院以「介壽館」(今總統府廳舍)為辦公場所,於是確定行政院與總統府共署辦公。此共署情形直至民國46年(1957年)後行政院遷出為止。

行政院於1957年遷入目前的院址行政院中央大樓(通稱行政院院區)辦公,位於臺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中山北路交叉口(此路口亦為臺灣公路原點),與監察院隔街相望。院區原為日治時代臺北市役所臺北市政府前身)辦公廳舍。

合署辦公大樓[編輯]

參見[編輯]

注釋[編輯]

  1. 移至^ 鄰國類似職能的政府機構,有日本的內閣官房內閣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務院辦公廳等。
  2. 移至^ 非隸屬於行政院的中央政府部門共有3個:考選部(隸屬考試院)、銓敘部(隸屬考試院)、審計部(隸屬監察院)。
  3. 移至^ 此統計包含二級和三級機關,並隨行政院組織改造進程而改變。
  4. 移至^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幕僚單位。
  5. 移至^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的幕僚單位。
  6. 移至^ 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幕僚單位。
  7. 移至^ 統籌規劃國家科技發展政策、資源分配、重大計畫審議與管考及籌辦重大科技策略會議。
  8. 移至^ 整合行政院所屬機關(構)當地現有資源,以單一窗口提供各該地區民眾便捷服務。

台長: 桜花荷田 Amo Luul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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