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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4 02:28:33| 人氣287| 回應0 | 下一篇

我犯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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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錯了....

我先後違反了兒少第29條及妨害風化罪....

混蛋的我必須在這裡寫我的心得報告!!!!

我在94年間因在網際網路之討論區中張貼不當文章,因此觸犯兒少法第29條之相關規定,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後給予緩起訴一年罰款20000元之處分。

今年3/27女友生日當天又接獲高雄三民分局通知,因涉及防害風化案件需前往警局製作筆錄之通知單,當日隨即與承辦案件之郭姓員警連絡,並於97/3/30前往高雄製作筆錄,之後地方法院通知5/22前往法院,這次又給了緩起訴兩年罰款20000元之處分,外加心得報告及法治教育課程。

其實當初違反兒少法第29條之後就已經了解,在網路上貼不當的圖文會觸犯法律,也沒有再犯的意思,這次會扯上妨害風化其實是90年間就已經放在網路相簿的圖片,在答辯書中我也提出了,但檢察官調出的証據卻說那本相簿在95年下半年有修改紀錄,當場我又無法證明圖片存放的正確時間,所以只好為了避免留下前科,接受檢察官所提的處分,現在回想自己真的是不懂法律,雖然我不能證明我貼圖的時間,但相簿的修改時間也不能證明那就是那些圖片上傳時間,但既使如此我也不會冒著留下前科的風險!

其實從法院回家之後我有在想,為什麼95下半年會有修改紀錄,我想可能是那段時間在找地方存放女友的照片,不過我放的女友照片是另一個帳號,時間點算符合啦,但時間太久了真的忘了當時的狀況了!

總之心得呢就是別犯法,不然就是很多麻煩事就對了!

台長: stk5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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