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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9 22:50:30| 人氣1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醫療事故 專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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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郭正典

立法院將審議賴清德委員提出「醫療傷害處理法」(以下簡稱為「醫傷法」)草案,謝炎堯教授日前為文稱之為「醫病雙輸的法案」。謝教授可能有些誤解。賴委員所提的草案雖不完美,至少是個起步,該法可能使台灣的醫療事故處理方式更加進步。

不 重人權如中國者都有「醫療事故處理法」的專法,來處理醫療事故,以人權立國的台灣卻沒有這種專法,以至於需要用民法、刑法、醫師法、醫療法、消保法、藥害 救濟法等既多且雜的法律來處理醫療事故,其中有些法律的適用與否且有重大爭議。這種紛雜狀態,凸顯的正是台灣醫療法律的落後。賴委員有意以專法來處理醫療 事故,應是一種進步。

謝教授以「藥害救濟法」已實施六年,而醫糾訴訟有增無減來質疑「醫療傷害處理法」的可行性。其實藥物傷害只是眾多引起醫療事故的原因之一,且「藥害救濟法」只處理藥害引起的醫療事故,故不能以「藥害救濟法」已實施而醫糾訴訟有增無減來否定「醫傷法」的功能。

我國以刑法處理醫療疏失,故將醫療傷害致人於死界定為公訴罪。如果醫療傷害致死真的是公訴罪,則檢察官應在醫院檢查每一個死亡病例,一發覺有疏失嫌疑即提起公訴,如同所有醫院外死亡案件的處理方式一般。

但事實不然,我國的醫療傷害致死案一向都是以告訴乃論的方式處理,並不把它當作公訴罪,所以用刑法處理醫療傷害是一種謬誤。謝教授「醫傷法對醫療傷害致死案無能為力」的說法並不正確。

謝 教授擔心「醫傷法」會把醫界好不容易排除的無過失賠償責任再度引進醫療行為中,這也是一個誤解。新版醫療法第八十二條所規定的是損害賠償責任,而「醫傷 法」草案規定的則是補償。「補償」不同於「賠償」:「賠償」是一種法律責任,「補償」則是一種社會救濟;「賠償」之前必須論斷雙方的對錯,「補償」則不 必;論斷對錯必須纏訟多年,「補償」則否。

台灣每件醫糾訴訟背後至少有九件和解案。和解與補償相似,但不完全相同。如果沒有這些和解案,台灣的醫糾訴訟將會更多。可惜近年來越來越多人捨和解而就訴訟,導致醫病關係越來越緊張,結果是內外婦兒等重要科別招不到醫師。

台灣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再不改弦更張,醫病關係可能惡化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值得深思。

(作者為陽明大學急重症醫學研究所所長,並講授醫事法律相關課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7/new/jan/21/today-o7.htm

台長: V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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