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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4 04:18:45| 人氣90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世間節慶的思想與影響~ 漫漫紅塵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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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漢人生活圈裡,祖先信仰主要講究慎終追遠,表達對祖先的感念之情,並也是相信祖先的在天之靈會繼續保佑自己的後代。以漢族客家人為例,祖先崇拜具有尊宗報本、文化教育、祈福、預兆等功能。中國的許多節日,都離不開祭祀祖先這一內容,並且還有除夕、清明節、中元節、重陽節、寒衣節等等以祭祀先人為主要內容之一的節日。祖先祭祀的方式通常有家祭、墓祭、祠祭。在儒家社會,祖先信仰具有特殊的意義,佔有重要的地位。在這一信仰影響下,「上對得起祖先,下對得起子孫」成為人們生命中的重要信念,並形成了對家庭的重視和家文化的發達。

在其它類型的一些文化中,也存在祖先崇拜或者祖先神靈信仰,但和儒家文化地區的祖先信仰有很大的不同。

在儒家的觀念中,「孝」是最重要的的美德之一,俗曰「聖人以孝治天下」,可由孝引發忠、信、仁、義等道德。即使對已經去世的先人,也要像他們依然活著時一樣的尊敬,在節日中要供奉、祭祀,對祖先的崇拜並不是一種宗教信仰,而是日常要遵守的行為準則。

漢人之祖先崇拜,受到佛門與道教的影響,表現在每年的掃墓與定時祭拜等宗教儀式,一般在除夕、清明、中元、九九重陽節四節及先人的生日、忌日必會祭拜。其他中國傳統節日,一家團聚的時刻,也是祭拜祖先、緬懷先人功業的好時機。

在逝者下葬時,隨同準備許多日用品或陰間所用的紙錢貨幣、紙紮祭品,一同焚化,如同送先人到另一個世界生活一樣,甚至在不同季節以不同服飾或紙製衣物燒毀。

同樣在儒家文化 影響下的朝鮮半島南韓、北韓,也要對先人進行「祭禮」(제례)和「祭祀」(제사)而祭祖所祭拜食物花費的時間與生人之間吃飯的時間可是說無異,乃是奉行 論語--祭如在,祭神如神在。 最重要的是「周年祭」。

越南人中,不管是佛教還是道教徒,或是一般越南人,在自己的家中都設立祖先的牌位。一般人並不一定過生日,但非常重視對先人的周年祭祀,焚香祭祀,供奉先人的照片。

在日本,一般家庭在佛龕的中央安置祖先牌位,對冥界的祖先神靈進行祀拜。

在印度農村,在今日時,人們會回憶逝去的人,在進食前會向先人祈禱。印度教中有一個儀式叫「塔帕納」,當一個家庭中有人去世,每年在十月份,家中的男人們會向恆河中放入寫著梵文的讚美詩祝先人早入輪迴。

歐洲的天主教國家,每年11月1日為萬聖節與11月2日為萬靈節,是為去世的親屬點蠟燭的節日,來自非常古老的傳統,教堂在11月2日正式為去世的人做彌撒。

根據愛爾蘭的傳說,在「薩萬節」(凱爾特人新年,一般為8月1日)時,逝者會回到自己家中,當天不關燈,不關門,家中要備有食品,即使食品掉在地下也不能收拾。

加拿大和美國的習慣是在復活節、聖誕節或萬聖節向逝者墓地獻花和點蠟燭以示緬懷,有時也向逝者去世的地點獻花和點蠟燭,在公路旁有時會見到這樣的地點,都是紀念因車禍去世的人。

祖先崇拜在非洲也很流行。但非洲人是敬畏祖先,害怕祖先的靈魂會打擾自己的家庭,希望他們遠去成仙。

地獄,被一些人認為是人死亡後靈魂會到的地方。在漢族傳統宗教觀念中,地獄是陰間地府的一部分。地獄的觀念廣泛分布於世界各地的宗教信仰觀念中,如道教、佛教、 印度教、現今的猶太教和基督宗教中的一些派別、伊斯蘭教等。其實陰間和地獄的性質不盡相同.陰間也稱冥界,泛指亡魂所在的空間,而地獄特指囚禁和懲罰生前罪孽深重的亡魂之地,可以說是陰間的監獄和刑場。

地獄的觀念同時出現在古代東方的印度和西方的西亞,這是個很有趣的問題,其最初來源可能是位於兩者之間的伊朗高原。 據德語WIKI百科本條目介紹,早在公元前1800年古波斯的拜火教就有這樣的描述:末日審判是有一個大火坑,好人在那裡被牛奶和蜂蜜澆灌,而壞人則被融化的金屬溶液澆灌。有人認為這是東西方所有地獄觀念的共同起源,研究古波斯宗教的學者也持此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佛教傳入前中國沒有地獄觀念。以著有《東漢生死觀》的余英時等為代表的學者認為,中國道教原本已有地獄觀念,佛教傳入後又影響後來道教的地獄概念。

不同的信仰對地獄的理解會有所不同,但一般與人死後的靈魂會到地獄受審、等待輪迴、轉世或受刑罰等事有關。地獄與痛苦的負面情緒有不可分割的聯想,佛教認為地獄道是沒有喜悅意和喜樂的地方,在六道之中最苦的境界;地獄道的是囚犯即「罪鬼」,這與鬼道中的鬼是不同的。

由於與痛苦有密切關係,故有人用來指災難後的情況如人間地獄。不同宗教所描述的地獄酷刑,都只是對肉體進行折磨,並沒有描述過專門對受刑者的情緒、精神進行虐待和折磨的酷刑。

在中國宗教信仰中,人生前為陽間,死後便是進入陰間,或稱陰曹地府。陰間的概念大於地府,地府的概念大於地獄。根據《太平經》,人在世間,「為善亦神自知之,惡亦神自知之」,行善之人,則其在陰曹的命簿「無惡之辭」,「天見善,使神隨之,移其命籍,著長壽之曹」,不僅能長壽,而且還能讓子孫得福,上善之人則能成神;行惡之人,死時則入惡曹地府判罪受罰,而以後還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佛教從印度傳入中國後,道教受其影響又發展出了十八層地獄的概念。

大概從漢時期起,人們認為,普通人死後亡魂會歸於泰山之下,泰山神東嶽大帝為冥界主宰。後來又認為酆都為冥界入口,則酆都之神酆都大帝也被奉為是冥界主宰。而東嶽大帝、酆都大帝職能、屬性、部屬及管轄範圍幾乎一模一樣,民間一般認為兩神為同一神。

佛教傳入後,民間受到佛教思想影響,認為地獄是六道輪迴中最劣最苦的,民間認識的「重獄」便是指「十八層地獄」。而十八層地獄分別由十殿閻王掌管。其中被認為是最令亡靈痛苦的第十八層地獄,是阿鼻地獄。而東宮慈父太乙救苦天尊所化之鬼王就是地獄的主宰,統轄地獄一切神和靈,同時也是亡魂的引渡者和施救者。同時佛教中地藏王菩薩也是地獄的教主,統轄十殿閻王,拯救地獄眾生。曾發誓「地獄不空終不成佛」。

中國人相信,冥幣可使用於地府,故焚燒冥幣,可幫助祖先的經濟來源。另有人相信,通過冥幣能夠買通地獄中的鬼卒,而免於較重的刑罰,而已故親屬的家人往往會在春節、中元節、重陽節、清明掃墓節等節日,也會焚燒冥幣給「陰間」的親屬。

地獄思想隨著佛經的傳譯,由印度傳入了中國。最早的譯述出現在東漢末年桓帝靈帝時期,安世高便譯有《佛說十八泥犁經》、《佛說罪業應報教化地獄經》等著作。期後,支婁迦讖所譯《道行般若經》中有泥犁品一詞,康巨譯有《問地獄事經》。自此至唐宋時期,佛家的地獄思想便逐漸被中原漢族所接受。至於閻羅王,簡稱「閻王」。被認為是地獄的主管,掌管陰曹地府。大約在南北朝期間由印度傳入中國。由於閻王的信仰與中國本土宗教道教的信仰系統相互影響,演變出具有漢化色彩的閻王觀念:十殿閻羅。

中國民間信仰,受到中國佛教與道教的影響,有十殿閻羅之說。此說源於唐代,相傳玉皇大帝冊封閻羅王,由閻羅王統率地獄和五嶽衛兵。閻羅王更分為十殿,十殿各有其主和名號,稱地府十王,統稱十殿閻王,而十殿閻王及其一切部眾,都受佛教幽冥教主地藏菩薩或者是道教東嶽大帝的管轄。

十殿閻王各有其主、誕辰和專職,簡述如下:

第一殿:秦廣王蔣(傳說是:東漢的蔣子文),二月初一日誕辰(一說為二月初二日),專司人間壽夭生死,統管吉凶。

第二殿:楚江王歷,三月初一日誕辰,專司活 大地獄,即寒冰地獄。

第三殿:宋帝王余(宋帝明王),二月初八日誕辰,專司黑繩大地獄。

第四殿:五官王呂(官明王),二月十八日誕辰,專司合大地獄,即血池地獄。

第五殿:閻羅王包(傳說是:北宋的包拯),正月初八日誕辰,專司叫喚大地獄。

第六殿:卞城王畢,三月初八日誕辰,專司大叫喚大地獄及枉死城。

第七殿:泰山王董(傳說是:後漢的董極),三月二十七日誕辰,專司熱鬧地獄,即幽冥地獄。

第八殿:都市王黃(傳說是:五代的黃思樂),四月初一日誕辰,專司大熱鬧大地獄,即五嶽地獄。

第九殿:平等王陸,四月初八日誕辰,專司鐵網阿鼻地獄。

第十殿:轉輪王薛,四月十七日誕辰,專司各殿解到鬼魂,區別善惡,核定等級,發往轉世。

地獄的外圍是鐵圍山,鐵圍山隔斷了陽間與陰界,並且地獄的各個部分也是由鐵圍山隔斷。據東漢安世高所譯的《十八泥犁經》中,地獄分為十八層,合稱為十八層地獄。十八層地獄的「層」不是指空間的上下,而是在於時間和內容上,尤其在時間之上。十八層地獄是以生前所犯罪行的輕重來決定受罪時間的長短。每一層地獄比之前一層地獄增苦二十倍和增壽一倍,全是刀兵殺傷、大火大熱、大寒大凍、大坑大谷等的刑罰。當到了第十八層地獄時,苦已經無法形容,也無法計算出獄的日期了。

佛教之地獄說是與其輪迴觀念有關,以便形象地解析「孽」與「果報」,以導人向善。據佛陀所說,地獄為六道之一,輪迴者根據其業力而往生此道。但地獄不是永恆,地獄有情(生命)雖受苦但亦有死亡時候,到時會再根據其業決定下次往生界別。而地藏菩薩,專門救渡地獄眾生。

印度教的前身婆羅門教傳說第一個死去的人叫做閻摩(Yama),後來演化為印度教的陰間的主宰閻王。其後思想被佛教所吸收,成為二十諸天之一。《玄應音義》中稱閻羅王兄妹,閻摩與閻密(Yami),兄管男鬼、妹管女鬼。印度教只認為地獄是靈魂投胎轉世的一個階段。

早期的猶太人不相信有天堂和地獄,這並非早期猶太教的教義。據古波斯宗教的學者研究,「在巴比倫之囚以前,猶太人並不相信有天堂和地獄。……舊約幾乎沒有提到過天堂和地獄。」此觀念是受瑣羅亞斯德教影響而產生的。

文藝復興時期義大利詩人但丁在《神曲》·《地獄》中詳盡描寫地獄的情況。但丁描述的地獄是一個大漏斗,中心在耶路撒冷,從上到下逐漸縮小,越向下所控制的靈魂罪惡越深重;地心是魔王撒但掌握漏斗頂端。

超自然(Supernatural),又稱靈異現象,包含超自然現象和超自然力量,即在自然界無法見到同時無法用通常手段證實的力量或現象。一旦超自然能夠被證實,則它就不再是超自然了。超自然超出科學的範疇,因為科學的研究對象必須是可證實的測量以及通過同行評審(請參見科學方法)。 此詞彙通常指在現存自然科學狀態下無法解釋的事件或現象,例如奧秘難解的現象及超越感知的經驗。超自然一般同宗教信仰和形上學緊密聯繫,有時跟超常現象一詞同義。

超常現象(Paranormal),又稱靈異現象,是指與科學和常識相互矛盾的現象。因為超常現象無法用已存在的邏輯架構、或普遍被接受的現實知識來解釋。

這些真實性並未確定的現象,通常不被主流的科學家所承認。這些「難以再現」的超常現象被認為是偽科學,有一部分是因為科學是需要能重現、重製的現象來證實的。

這些包含擁有特異功能的人類(預知、透視、意念顯影),以及在偶然的情況下發生,但無法以常理來說明的事件,例如:圖坦卡門的詛咒、靈異照片等。

也有其他的類似現象被認定為確有其事,卻無法立即解釋。例如,許多人皆曾看過不明飛行物(UFO);但彼此對不明飛行物的解釋卻有很大差異。通古斯大爆炸是一種明顯且無法否認的超常現象,但是關於爆炸的原因,卻從彗星到超空間撕裂(cross-dimensional rips)的解釋都有。

此外,也有人指出超常(Paranormal)這個詞彙,在過去是被當成是宗教上諸多不可解的神秘現象,相對於自然科學(Natural science)所衍生的超自然(Supernatural)的代換詞彙。

有些超常現象最後獲得科學上的解釋,不再是無法解釋的現象。例如,「從天而降的石頭」在以前被認為是超常現象的一種,但「隕石」的存在現在已經是廣為人知的事實。

超自然現象其實算是超常現象的一種,但是其中一部份被當成超心理學(parapsychology)來進行研,並且被分成三種等級:

A.精神現象:不尋常的精神狀態或能力,例如心電感應、透視、預知。

B.身體現象:不尋常的身體行動,並且可經由有意識的生命體所操縱控制,例如:意志力、騷靈現象、聖痕和實體化(Materialization)。

C.殘存現象:出竅體驗(OBE)、瀕死經驗(NDE)。

宗教是對神明的信仰與崇敬,或者一般而言,宗教就是一套信仰,是對宇宙存在的解釋,通常包括信仰與儀式的遵從。宗教常常有一部道德準則,以調整人類自身行為。

宗教包括了符號意義、信仰、敘事體的故事,還有應該給予修行者生命體驗的宗教實踐。無論宗教的中心意義體現在任一神性或眾多神靈上,抑或是根本真理,宗教的普遍特徵是由修行者的祈禱、儀軌、冥思、音樂和藝術形式所表現,除此以外,宗教還和社會及政治常常相互交織。宗教的特徵可以集中表現為特殊的超自然現象、形上學,出自於宗教法律的道德要求或生活方式。宗教也包括了原始的文化傳統、神聖的著作、歷史神話,還有個人的宗教信念與經驗。宗教的發展可以從不同的文化中提取許多形態,同時伴隨著各種文化的差異。

宗教有著各種各樣的定義,多數定義試圖在很多極端的解釋和無意義表述中找到平衡。有人認為應用形式和理論去定義它,也有人更強調經驗、感性、直覺、倫理的因素。

社會學家和人類學家傾向於把宗教看作是一個抽象的觀念、含義。這種抽象的概念是基於自身文化發展而建立起來的。宗教本質上是一種「顛倒的世界觀」,是由對神靈的信仰和崇拜來支配人們命運的一種意識形式。從其產生根源看,宗教是自然壓迫和社會壓迫的產物。由於生產力水平極端低下和缺乏科學知識,以及人們對自然現象的無知和恐懼,從而產生了各種形式的宗教觀念。階級壓迫給勞動人民帶來苦難而人們又不能科學地解釋這些社會現象,是宗教產生的又一重要根源。宗教最初是被壓迫者對現實苦難的嘆息和抗議,而後被統治階級所利用,成為統治被壓迫者的思想工具。

西方亞伯拉罕諸教文化地區學者的定義,其對應的英語為religion。而在中國看來,西方文化中的宗教(religion),只是神宗教,即是崇拜超自然的神的宗教。西方狹義的的宗教概念,和中國廣義的宗教概念,有所不同。以中國文化的觀念,宗教除了道教、佛教、印度教以及亞伯拉罕諸教等「神宗教」,還有「人宗教」。宗師被稱為至聖先師的孔子的儒教,便是一種人宗教,或稱「聖宗教」。除少數將孔子神化了的儒教流派的教徒外,中國人相信聖人孔子並沒有超自然的力量,他也不是先知,而只是先聖先師,因而人宗教是更合乎自然的理性宗教。

在以人宗教為基礎的儒家社會,科學知識的傳播和發展,不僅不會得到宗教徒的抵制,反而因為人們注重文化知識和格物致知的觀念,受到大家的推崇,人們樂意開放地探討任何學問的問題,而不存在科學課題的禁忌。中國人的祖先信仰,則是一種基於人的「神靈信仰」。在儒家文明地區,對祖先神靈的信仰,祖先保佑等等概念,也是對超自然的力量的一種信仰。同時,中國民間還存在其他各種類型的神靈信仰。另外,儒家社會往往同時並存著道教和佛教等信仰超自然的神的宗教以及其他各種民間宗教信仰。 

對神的信仰乃是一切宗教的根本。宗教信仰的對象被人理解為一種超自然而又控制自然的神秘力量或神聖實在,它被視為神力、精靈、眾神、至高一神,或抽象地以絕對者、永恆者、至高無上者、自有永有者、無限存在者、超越時空者稱之。這種信仰被視為萬物的起源和歸宿,一切存在的根基及依據。然而各宗教對神的理解不盡相同,有可能是「眾多而有序」、「單一而排他」,有可能以「超在」或「內在」存在,由此構成多神教、主神教、單一主神教、二元神教等,也有超泛神論、泛神論、萬物有靈論等不同的神論。

宗教對神靈觀念的解釋為「神學」,神學在宗教傳播、歷史演進、人類進步中不斷被調整修正。神學是自覺宗教與自發宗教的最大分別,因為神學有其理論化及系統化,而自發宗教是不具神學體系的。

宗教的崇拜行為、禮儀規範屬於宗教的外在因素。體現出宗教教義的實踐,也反映出宗教傳統的改革及其社會文化背景。教儀是規範化、程式化、機構化及制度化的,其內容包括祈禱、祭獻、聖事、禮儀、修行及倫理規範。

教義是基於宗教的理論體系,而教儀則根據社會實踐的活動,前者為後者提供依據及指導,後者使前者的精神意趣得以推廣和外化;前者由不斷詮釋、匯集、編纂宗教經典而深化,後者也是經驗累積確定其施行的程度,於是教義及教儀皆在所處的文化氛圍中產生一種人們公認的社會慣例。

宗教源於准宗教現象,產生於原始宗教以前,為現今卯知人類意識活動最早的形態之一,有一定程度的宗教因素,但當無超自然體的概念,對於客體尚未神化、無敬拜求告之念,一切全靠幻想,認為某些行動可影響某些現象或事物,如法術巫術、針刺木刻人形、佩戴玉石等。

舊石器時代洞穴壁畫的野獸圖像遍佈被利器刺傷之痕跡,多認為是行法術以增加狩獵命中率。而尼安德特人、山頂洞人等的墓葬中,都發現屍骨上撒滿紅粉及砂石,可能是以血色物行法術,以求死者死後安穩或再生。當宗教及神靈觀念形成,巫術法術多成為宗教的附屬行動。研究宗教起源的學科為宗教人類學(Anthropology of religion),主要理論為萬物有靈論、前萬物有靈論、巫術論、原始一神論、功能論、神話結構學說及語言疾病學說,前四者屬進化論學派,後三者屬文化圈學派。

萬物有靈論由英國考古學家愛德華·伯內特·泰勒提出,認為原始人在形成宗教前先有「萬物有靈」之概念,人在對影子、倒影、回聲、呼吸、睡眠中覺得人的物質身體之內有一種非物質的東西,使人具有生命,而當中以夢境的感受影響最大,當這種未知的東西離開身體時,身體便喪失活動能力,呼吸也停止,泰勒稱這種未知的東西為Anima。原始人推齲一切生長或活動之東西,甚如日月皆有Anima,然而近代宗教學家認為原始人未具這種抽象的推理能力,也未發現任何考古實證。

宗教理智論是以理智、邏輯去探討宗教,它就像一把雙刃劍,可反教也可護教。

反教者觀點以羅素詞鋒最為突出,首先,他認為如果萬物都有起因,上帝也應不例外,而宗教所說的第一起因根本是無邏輯可言。第二他認為科學帶有某程度的隨機性,今天我們得知量子力學、混沌理論也有一定程度的不可測性,這表明自然法則很可能非出自決定一切的上帝之手,而僅僅是不斷變化的科學的暫時結論。另外,他又認為神學家充滿了「人擇原理」的不合理期望,神學家認為世界之所以是這個樣子,是為了讓人們生存,這種比方無疑等於說人長出高高的鼻子是為了架眼鏡的道理一樣,將結果變為原因,羅素認為人類的出現只是自然進化的一個產物,如果上帝是創造者,為何創造了法西斯黨或這麼多恐怖主義?他又認為,如果是非標準取決於上帝的話,那上帝本身就不應該有至善性可言,如果相信上帝是至善,那麼就不得不承認是非標準由上帝以外的東西去下判斷,這種兩難,亦令有神論者為之結舌。

斯溫伯恩是著名的理性論護教者,他主要從「為什麼存在最普遍的自然定律」著手,他強調很多人忽略宇宙一開始不存在,或一直處於混沌狀態的可能都是非常大的,因此這種高度秩序的宇宙是令人驚訝的、超出科學的,而這並非由於科學落後未能解釋,而是科學的本質必終於某種終極的自然定律及物質結構。這種「終極」的其中一個可能解釋是一神論,因為在一神論中上帝肯定有能力做到這點,秩序性除令宇宙更美好外,還可讓人控制自然,改變自然以生存。進化論觀點在這個問題中是不可能優於設計論的,因為我們不免要問到進化這種法則到底是從何而來呢?這令我們要麼不作解釋,要麼從假設中作出解釋,即以一神論假設作出合理解釋。

對於以上兩種從科學、理性去解釋宗教的理性論(對立論及相關論),保羅·田立克認為太多人把宗教看成是一種只有低級證據而依賴宗教權威的知識,但他必須釐清宗教與科學有著本質上的分別(分離論),用科學去反教或護教皆是無謂的,因為兩者所尋求的真理在不同的意域,理應分而治之,科學只可與另一科學相爭,宗教也只可與另一宗教相爭。他認為諸如量子力學測不準理論一推出,馬上就有人用來證明創世論、神跡說、自由說是可笑的。爭執得最烈的進化論,反對者只拘泥於聖經的字面意義,把創世抽述科學化,歪曲信仰。

宗教情感論旨在表明宗教的本質與意義非體現於理智的活動和成果,是一種直覺「無限者」、「神聖者」而生之絕對、無條件的依存感。施萊爾馬赫認為以科學理性或道德倫理去批判宗教是膚淺的,科學講求勾勒世界的實在性,以同相、規律性去推演事實的必然性,而道德則從人自己出發,發展出一種責任體系,靠終極權威下命令認為什麼該做不該做。宗教有自己一套,總的來說,宗教是「絕對的依存感」。

透過直覺有限的活動,對我們面對那些不可見的、永恆的滿懷崇敬,一旦直覺宇宙,則認識自己之渺小而感謙卑,從而喚起「對無限的情感」。奧托指出宗教經典以大量詞彙描述神性,當轉達之概念越明確令人越傾向對宗教作出理性認定,然而宗教是「無理性的」(the non-rational,注意:並非「非理性」the irrational)。我們只借用詞彙來斷定主體的屬性,然而這無限的主體又是不能單靠它們來領會的,他指出這最高的被直覺者——「神聖者」——必須排除任何道德因素,這個「神秘者」令人產生「畏懼感」、「崇高感」及「活力感」。

情感論甫一推出即受到邏輯上的質疑,施萊爾馬赫暗指沒有情感的宗教體驗是談不上信仰、宗教,換言之宗教情感可證明信仰。可是別忘記如果宗教是「無理性」的,為什麼宗教情感可以以因果邏輯去證明信仰?一旦承認這種證明,即承認宗教包含理智成分,它就必受理智論批判。雖然奧托表明宗教體驗只能看作是「解畫的一種代替物」去接近宗教,是描述終極時人類以表意符號硬堆出來的最接近語言,但這亦無可避免表示當中有某些概念是能夠描述宗教經驗的。當代學者更有研究指出情感需依賴於認識或概念,當中有理性的元素,而非情感論者提出之「無理性」。另一宗教學家潘能伯格批評情感論者將宗教淪為個人經驗,宗教只是各人自己對無限情感的主觀,而這種主觀卻沒有任何約束力。

信仰輪不到我們用理智去選擇信與不信,而是分析風險作出賭注,可用「信仰的賭注」這五字來作結。前提是信仰上帝是一項「真正的抉擇」,詹姆斯對真正的抉擇定義為「有生命力的、不可迴避的、有重大價值的」,在目前我們正反兩方皆各有論據,在可見將來也不見得有人能完全支持或推翻神存在的命題,因此我們並不可委身理智而猶豫不決,因避免謬誤而喪失好處,而這也大有可能令上帝不悅,而信與不信可看成是人生一場重大的賭注,如果相信有上帝的存在,賭贏了可獲得一切,若賭輸了也不會失去什麼,然而若不信有上帝的存在,賭贏了只是情感上的勝利,而賭輸卻將失去來生的盼望。

關於意志論的觀點,羅素批評意志論為「功利、主觀」,第一,詹姆斯只一廂情願認為信仰宗教可得到永生盼望,可是在這命題上他沒有去證實過,有可能信神反而要下地獄也說不定。另外,對虔誠的宗教徒來說,神是確切存在的,就如歷史上有過毛澤東這樣的一個人,正統的宗教徒會認為「我信上帝,故我有福」,而非詹姆斯所說的「如果信上帝,你就會幸福」。意志論將宗教的超越感、神聖抹掉、要求絕對委身的教徒變為功利的現代商人,只會令人變得只信好處,不探真實。

人類普遍認可整個宇宙必定是同一於一個最終極的根源,因此正如普遍認為的國家終將消亡一樣,宗教作為一種人類社會中有形的存在,也應該會消亡於終極的包容性和同一性之中。宗教在世界上各個國家和民族中都存在。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哪個國家沒有宗教。而且世界上有宗教信仰者的數量絕對多於無宗教信仰者。

宗教與政治的關係很複雜,宗教信仰會影響法律。宗教也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是上層建築的一部分。在歷史上,宗教常常被統治階層用來作為統治人民的精神工具。另一方面,宗教也常常被反抗者用來作為反抗壓迫的工具。

現代在許多國家,公民都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有信這種教的自由,也有信那種教的自由,它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中世紀時,世界上有許多國家都採取政教合一的制度,國家政權與宗教合而為一,宗教首領就是國家首腦,直接掌握國家政權;設立單一的宗教成為國教,教規就是國法,公民必須信奉和遵守,公民沒有信仰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否則會被認為是「異教徒」而遭到迫害。但在古代中國,由於儒家思想的影響,允許公民有信仰其他宗教的自由,但各種其他宗教必須納入儒家倫理的框架中。

許多宗教與科學被認為是對立的。但很多偉大的科學家,比如牛頓是有著很強的宗教信仰的。歐洲中世紀天主教的異端裁判所對教會認為是違背《聖經》言行的人都處以酷刑。許多科學家都受到了迫害,例如伽利略。

罪惡問題(Problem of evil)是宗教哲學和神學中如何使邪惡或苦難與全知全能全善的神和諧的問題,由古希臘哲學家伊壁鳩魯提出。罪惡問題又被稱為邪惡問題、苦難問題或伊壁鳩魯悖論(Epicurean Paradox)。試圖解決這一難題的理論稱為神義學(en:theodicy)。

5世紀神學家奧古斯丁針對罪惡問題提出反駁,後來成為最常見的反駁之一。他定義「惡」為善的喪失。所有的「惡」都是與善的事物相對立而言的,例如不和諧、不公平、失去生命或自由等。這一論證被稱為對比神義論。但是對比神義論是建立在一個對於道德的形上學的解釋上——善和惡沒有道德標準。

奧古斯丁還提出經受苦難有潛在的好處。對此的反駁則是一個全能的神可以給世界這些好處,但不需要世人經受這些苦難。

一種反駁認為,「惡存在」這一判斷需要一個道德標準判斷善惡。有神論認為是神制訂了這個標準,因此如果沒有神,則沒有辦法判斷善和惡。但無神論認為善惡不需要神制訂標準就可以通過推理進行判斷,實際上這一標準就是社會上所有人都同意的一個約定。

另一種反駁認為,奧古斯丁的觀點只不過是文字遊戲。世間的確存在戰爭,強姦等的事情。不論稱之為罪惡或善的喪失,這些事情還是確確實實地存在著。奧古斯丁認為這是人類濫用自由意志的後果,而不是來自神的創造。

還有一些神學理論認為人不知道善和惡的確切意義,神為人準備了一個人可能不理解的善的計劃,一切以人的理解判斷神是否存在都是短視行為。問題在於這一理論並不是經驗性的,從而是不能被證偽的。沒有任何證據表明人們不理解善和惡,我們的一切思維和行動都基於我們的感受。根據這些感受我們得出推論,例如認為我們是人有四肢,而事實上我們可能僅僅是做夢的蝴蝶只有翅膀(莊周夢蝶)。但既然我們感受不到這些,則我們的推理和我們的感受是自圓其說的。

佛教:惡指能夠招致惡果的不善之法。行惡事者會輪回到三惡道。佛教典籍中羅列的「十惡」是「由身、口、意三業所起的十種非理損人之業」,即「殺生、偷盜、邪淫、妄語、兩舌、惡口、綺語、貪欲、嗔恚、邪見」。其依照的仍是人類社會對善惡的評判。

道教:惡指招致靈魂墮落的思想與行徑。多行惡事者不能得道成仙,惡人死後依照生前的惡行墮入相應的地獄。其依照的仍舊是人類社會對善惡的評判。

人性的惡:對於人性,有性善和性惡兩種對立觀點:性善論認為人的天性順應社會道德,通過自覺的修養便可以從善;性惡論認為人的天性與社會道德相悖,強調後天教化的重要性。

倫理的惡:倫理上認為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的行為就是惡行。

自由意志論:強調人的自由不應被暴力干涉。例如不應認為同性戀是罪惡,因為他們的行為並不侵害他人的自由,對他們橫加干涉屬於對弱勢群體的迫害。

兇惡:兇惡是指傷害他人的身體或心靈的行為,例如暴力、責罵、懲罰等,通常是人憤怒時才會作出兇惡行為以發泄自己。適當的兇惡可以使別人順服、接受及聽從自己的意見;但也可能會引起別人的不安和不滿,過分的惡甚至引發雙方衝突。

道德和文化有密切關係,有些時代又打上意識形態的烙印。人類的道德有共通性。不過,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社會,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觀念;不同的文化中,所重視的道德元素及其優先性、所持的道德標準也常常有所差異。所謂「性相近,習相遠」,同樣一種道德,在不同文化社會背景中的外在表現形式、風俗習慣往往也相去甚遠。

道德是判斷一個行為正當與否的觀念標準。道德是調節人們行為的一種社會規範。按照孔子的思想,治理國家,要「以德以法」,道德和法律互為補充。同時,法律反映立法者的意志,順應民意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條文,反映了社會道德觀念在法律上的訴求。

世界上的大多數古代國家都是以宗教作為統治階級的意識形態,唯有古代中國的儒家學說強調「以德治國」。儒家素倡德主刑輔,因為道德教化可以「防患未然」,比嚴刑峻法更有利於統治。不但可以麻痹人民鬥志,而且有利於使統治階級的思想成為整個社會的統治思想。

儒家又重義輕利,特別是宋明理學鼓吹「存天理,滅人慾」,把人民爭取生存權利的鬥爭說成「人慾」,也就嚴重地壓抑了人們的權利觀念。統治者一方面為了自己的利益為所欲為,另一方面卻要求人民「捨生取義」、「殺身成仁」、「大義滅親」,就算犧牲生命或殘殺親人也要遵守符合統治者利益的仁義道德。被犧牲者得到的補償僅僅是事後的精神慰藉而已。

道德來源於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人文自覺,但它在實踐中又具有不能迴避的尷尬境遇,因為它是一種更高層次的要求,而就人文而言,我們不能強制要求人們都以這種標準來要求自己的。並且在各種地區和宗教中的道德要求又是不一樣的,就導致了交流的不便捷。所以說,道德是法律最基本法理的來源,但不能替代法律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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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幻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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