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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02 15:40:34| 人氣942|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十年後不要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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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婦女醒覺運動(AWAM)與策略資訊研究中心(SIRD)聯合出版的《強姦案報告書》(The Rape Report: An Overview of Rape in Malaysia),提到下屬遭上司強姦、婚內強姦及約會強姦等幾個案例。這些案例或因為警方不接受報案,或因為種種阻撓,最後都不了了之;被丈夫強姦的妻子雖最終成功離婚,周遭的親友卻不能諒解她。這是2002年出版的報告書,如今捧讀,絲毫沒有過期之感。
  以馬來西亞目前的社會情況,刑事法典修訂案第375(2)(f)及375A條文或許有存在之必要(溫柔之必要/肯定之必要──瘂弦〈如歌的行板〉)。
  我無意重述相關單位或組織的意見。我們不妨跳開來看,與其說這兩項條文的目的在於保護女性,不如說它們撿拾、歸納了我們現實生活中的某些狀況和面貌,而這些情形恐怕無法在短期內改變過來,唯有借助法律之手(拐杖?)作為屏障。
  第375(2)(f)條文反映的正是我們的社會中性別權力不平等的問題。如果職場上多一些女主管,警界多一些女警官,等等,而她們的女性意識能改善該領域的性別「生態」;如果女性多一些見識和生存條件,不在茫然無助時遇上以神明之名行騙的男子……很多不愉快的事件就不會發生。
  同樣的,如果大家都有性別平權的觀念,也懂得尊重別人的身體,知道妻子的身體不是丈夫的財產,丈夫不能對妻子施暴,第375A條文便不那麼重要。
  至於第375(g)條文:強姦孕婦視同嚴重強姦,這是基於孕婦比一般女性承擔更多的生命風險?希望這不是因為孕婦負荷著生育後代之「神聖」責任,否則也就落入父權思維的框架。那麼,身心障礙的女性(我們已聽聞太多智障女子被性侵犯的事件)是不是也該受到保護?這樣一來真的會沒完沒了。
  我的意思是,我們需要性別平權教育,女性需要覺醒,然而這得長時間紮根才會見效。希望很快的,譬如說十年後,我們不需要這些附加條文,同時,如傅向紅接受《獨立新聞在線》訪問時所言,強姦案的生理學定義及偵查體系也已完善。

台長: 月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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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馮
不好爛透了
2006-09-12 20:12:0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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