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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3 09:50:47| 人氣148| 回應0 | 上一篇

地籍清理 及 祭祀公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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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 < 地籍清理條例 >

本條例將清理的土地,主要包括
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等非法定名義登記;
不動產質權、賃借權等非法定物權名稱登記;
日據時期登記的抵押權、查封、假扣押等至今無法辦理塗銷;
土地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資料不全或不符等類型。

地籍清理程序將由市縣政府採分期、分區、分類方式清查,
清查結果將先公告90日,土地權利人應於公告後1年內申報或申請登記,
經審查及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才可為登記。

而其中會社、組合、神明會等部分類型土地,
如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申報或申請登記,將由市縣政府代為標售或讓售,
經2次標售而未能完成標售的土地將囑託登記為國有,
而土地權利人可於10年內依標售金額或第2次標售底價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立法院三讀通過 <祭祀公業條例>
重點內容:
(1)男女平權:
本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
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男女平權。
(2)祭祀公業法人: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依本條例申報或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
如未將其土地變更登記為派下員所有或依民法成立財團法人,
則應向申報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3)簡化:
規約之訂立及修訂由須全體派下員同意,
放寬為應有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經派下現員三分二以上之書面同意。
(4)權益保障:
無人申報或申報經駁回確定之祭祀公業,於法定期限屆滿後,
由主管機關代為標售,土地價金專戶保管10年,
期限內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台長: hi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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