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必考焦點 商事法(公司、證交、保險)(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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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特色本書特色在於收錄近年各校老師新發表之文章,並以主題式歸類;內容則以爭點方式,將文章化繁為簡,利於理解,並延伸整理類似之爭點、考古題併同複習。讓考生不必再畏懼受學說文章突襲,並在茫茫考海中找到商事法考科快攻快取的得分秘訣。
作者: 追夢綠, 溫拿
新功能介紹- 出版社:學稔出版社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7/09/01
- 語言:繁體中文
前彰化縣長卓伯源胞弟卓伯仲被控在縣政府採購環保袋案中,對官員施壓讓特定廠商得標,二審依洩密罪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卓伯仲另在馬英九、吳敦義競選總統時,侵占競選經費,高院台中分院依商業會計法3罪判他8年6月徒刑。檢察官與卓伯仲均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違背法令,撤銷發回更審。
2013年彰化地檢署在起訴卓伯仲時,曾引劉基「賣柑者言」批卓伯仲仗勢,把彰化縣政府當成自家企業,紊亂縣政體制和國家依法行政的制度。
彰化縣政府籌辦2012年
台灣燈會,卓伯仲2011年底指示彰化縣工商發展投資策進會呂姓職員將還沒公告的採購燈會環保袋設計傳送給廠商,犯洩密罪。在馬英九競選中華民國第13任總統期間,卓伯仲擔任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但他先後侵占競選經費1000萬元、581萬餘元、800萬餘元,還要求廠商潘忠振、吳俊德、吳幸珍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被控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與侵占罪。卓也被控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但此部分二審判他無罪。
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卓伯仲指示呂姓職員將燈會環保袋文字和logo寄給廠商部分,判決理由未記載認定卓指示呂的證據;且呂說
博客來博客來網路書局「卓伯仲也沒有指示我洩漏設計圖」,二審沒說明不採的理由。
刑法侵占罪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的構成要件不同。高院台中分院在認定卓伯仲匯款給敞盛公司時,侵占行為即已完成,後來為掩飾侵占犯行,才要求敞盛公司製作不實的發票,違反商業會計法,而卓也指示宏大公司、國榮公司開立不實發票,再匯出款項予以侵占。最高院認為這些侵占行為與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並不是同一的,不應從一重而僅以一罪論處。
對於卓伯仲獲無罪部分,最高院也認為判決理由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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