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富正/2011.02.17.高雄報導]
針對高雄縣會教師會以「偷、拐、強」等字眼抨擊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吸取家長
血汗錢」,並表示全高雄市國小課後費用將因此增加1億9670萬元,如以原高雄縣
版本來對照,將多收約3億1523萬元。
對此,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長蔡清華召開記者會澄清表示,高雄縣教師會上述說法是
「信口雌黃、危言聳聽」,已對市府形象造成負面影響。他強調,教育局有關國小
課後照顧服務及幼稚園留園服務等收費標準均依照教育部規定,如調整為按高雄縣
教師會要求的20%、80%比例(行政費:教師鐘點費;高雄市現行比例為30%、70%),
則每學期僅節省自費生約613萬元(其中603萬元是國小課後照顧9435位自費生增加
的費用、10萬元是幼稚園留園服務195位自費生增加的費用),卻可能因此得不到
教育部每學期7千300餘萬元的補助(其中約7千萬元是對國小課後照顧7154位弱勢學生
的補助、317萬餘元是對幼稚園608位弱勢幼童的補助),將因小失大。 (生活情報)
針對高雄縣教師會的相關批評,蔡局長詳細說明如下:
A、公立幼稚園課後留園服務收費標準之澄清
一、高雄市收費完全依據「教育部補助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
第六點規定,所定收費中鐘點費佔70%,行政費佔30%為原則:
(一)公立幼稚園課後留園服務,因教育部原要點未規定收費原則,故由各縣市自訂
,原高雄市以鐘點費佔70%,行政費佔30%為原則;原高雄縣則以鐘點費佔80%,
行政費佔20%為原則。
(二)99年8月27日縣市合併法規整併會議達成決議,「高雄市公立暨國小附設
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配合修正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分別佔總經費為
80%及20%。惟教育部於99年12月8日臺國(三)字第0990178762C號令修正「教育部補助
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規定鐘點費佔70%,行政費佔30%為原則;
與高雄市前揭要點規定不同。
(三)本局於1月19日電詢教育部幼教科科長,回覆補助原則仍以符合教育部要點
相關規定為原則。
二、依據教育部說明,本局若未配合,是否能申請到該補助款尚有疑義。
為爭取教育部補助款,本局配合修正「高雄市公立暨國小附設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
服務作業要點」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分別佔總經費為70%及30%,並經本局100年
第2次局務會議(列席人員包括縣、市教師會、家長團體、校長協會等代表)審議
通過後發布實施。其對家長繳費之影響說明如下:
(一)教師鐘點及行政費之比例如由7:3調整為8:2,以25人開班為例,家長每學期
可減少繳費537元,惟學校行政費收入將減少13,429元。
(二)經濟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留園之經費由教育部全額補助,以99學年度第一學期
全市參加課後留園總人數803人(原高雄市414人,原高雄縣389人),其中弱勢幼童
608人(75.7%),由教育部全額補助學費計3,178,333元,家長無需繳費,有影響
的一般生為195人(24.3%),以每生增537元計,合計僅增收104,715元。
(三)學校行政費支用原則:優先支用不足鐘點費、郵電費、材料費及水電費、
外聘教師勞健保等,若有剩餘款則平均退給幼童。
B、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收費標準之澄清: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迎接縣市合併,與原高雄縣政府召開多次協商會議,將各項法規
整併,希冀讓全高雄市學生及家長享有一致的服務及照顧。
壹、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一、 課後照顧服務現況
(一) 每位學生收費金額
1. 原高雄市(依據教育部規定)
上班時間:260×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
下班時間及寒暑假:450×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
2. 原高雄縣
上班時間:260×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
下班時間及寒暑假:400×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
3. 目前實施方式
上班時間:260×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
下班時間及寒暑假:450×服務總節數÷0.7÷學生數
(二) 所收經費支付項目
1. 原高雄市
教師鐘點費佔總收費70%為原則
行政費佔總收費30%為原則
收費不足以支應時,應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2. 原高雄縣
教師鐘點費佔總收費70%為原則
行政費佔總收費30%為原則
收費不足以支應時,應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3. 目前實施方式
高雄市收費完全依據99年9月27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於文華國小召開縣市合併
法規整併事宜會議,第一案決議內容:本案採原高雄市版本,且有關課後照顧
「收費標準及支付規定」部分,依教育部標準第10、11條規定:課後照顧服務收費.
基準,教師鐘點費佔總收費70%為原則,行政費以佔總收費30%為原則辦理。
二、 各校因地制宜
考量各校有其殊異性,應「因校制宜」,爰此收費基準乃為「上限」,各校基於
照顧經濟弱勢學生之考量,自可斟酌減少收費。
三、 弱勢學生照顧
照顧弱勢學生一直為本市重要教育施政目標,除爭取教育部補助款外,市府每年
並編列一定經費以「全額」補助弱勢學生。以高雄市99學年度上學期為例,全高雄市
參加此服務之學生共計有16589人(原高雄市8374人、原高雄縣8215人)。其中經濟
弱勢學生7154人所需經費共計69,057,378元,此為全額補助,家長無需繳費。
有影響的全高雄市自費生共計9435人,行政費以3成計相較於以2成計,每生每週將
增加32元,一學期將增收約603萬。(以低年級每週10節課,參加人數20人計算)。
四、檢討說明
家長支付學校自辦課後照顧服務費用分為鐘點費與行政費(含水電、材料、勞健保費
及意外險等),收費不足時以支鐘點費為優先;選擇課後照顧者,系由各校家長決定
自由參加,屬自由意願非強迫,450元為主管機關教育部版本之收費標準上限,產生
收費不同為各校因地制宜、授課時數及服務成本差異所致,絕非本局賦予校方相關
權限,不當吸取家長血汗錢之政策,特此更正。但為考量社會觀感,會再召開協商
會議,檢討收費上限、獎金及「行政費」合理且可行之規範,希冀讓全高雄市學生
及家長享有一致的服務及照顧。
貳、 學童課後社團
有關國小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所收費用支用情形,本局說明如下:
(一)有關學生收費標準部分,原高雄縣市之國小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規定皆為每人每小時以120元為上限(材料費另計)。
(二)有關課後社團所收費用支用項目部分,原高雄縣市之國小辦理學童課後社團
活動實施要點皆規定支用於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教師鐘點費佔總收費80%,
行政費佔總收費20%。因此原高雄縣市於國小課後社團所收費用支用於教師鐘點費
及行政費之比例並無差異,本局於100年1月13日以高市四維教小字第1000002332號
函訂「高雄市國民小學辦理學童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之規定亦維持上開比例,
並無另作調整。
(三)有關行政費支用項目部分,原高雄市規定得支用於講義、水電、行政費、文具
、雜支等,原高雄縣規定得支用於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
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因此原高雄縣市行政費支用項目內涵不同,相關行政費支用
項目,本局將另行檢討,將獎金部分修訂為加班費,並要求學校依加班費支領規定
覈實認定及支給。
(四)另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所收費用如有結餘款,倘有每位學生退費額度高於10元
以上者,應依比率退還學生。因此學生所繳參加費用將覈實支用於鐘點費及行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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