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戶提案討論處理情況:
提案一:中華電信光纖機房建置。提案人:14 號 6樓 黃美玲
說明:經洽商結果-管線規劃已完成、尚未送台電申請(中華電信內部作業)、
如台電核准申請:1.開挖路權2.配管、鋪設時程:將於16號前建置基地
台後較能掌控時間。
決議:持續向中華電信詢問工程進度。
提案二:提案人:7-1 號 8樓 莊雅玲
(1)在經費和種種之許可,能否加增設地下室和社區外牆監視器。
(2)地下室搖控器,不能發揮啟動功能時,是否可請社區僱用之水電技工銲或再購買更新。
(3)住戶遇困(問題)反應中心,中心應否紀錄,呈上級審共同討論果決
說明:
(1)社區監視器已佈設很多,警衛監控端無法顧及每一角落,依實施狀況評估,
若有必要再行增設。
(2)依據社區停車管理辦法辦理。遙控器毀損可至管委會服務中心申購。
(3)住戶如有問題,可填寫意見反映單,交由管委會依實際可行方式提出說明
與解決方式。
決議:依住戶規約及停車管理辦法辦理。
提案三:各層逃生吊杆遷移。提案人:20 號 8樓 黃懷星
說明:因逃生設備事關社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規定,若要變更,需要重新向消
防單位提出評估申請,事關重大,管委會.會評估處理。
決議:交下屆管委會提出可行之方案。
提案四:旅遊可否改聚餐聯誼?提案人:14-1號4 樓 成俊
說明:聚餐比旅遊花費較少,可於社區中庭辦理餐會,每年聚餐一次旅遊一次。
決議:列入考慮,移請下屆管委會研商。
提案五:頂樓滲漏水,大面積修繕工程提案人:18號12 樓 唐進賜
說明:本提案已列入本大會議題。
決議:已經本屆區權會議題討論經住戶表決同意提撥$480萬元修繕。
提案六:本社區12巷是否為本社區之法定空地或是道路用地及騎樓用地皆可節
稅。提案人:22號3 樓 黃錫卿
說明:12巷如果不是法定空地是否由管委會統一向稅捐處申請免課地價稅, 如
果是法定空地,則可依千分之二核課地價稅。本案請管委會查明是法定空地或是道路用地,以上皆可節稅,再由管委會統一發函向稅捐處申請。
決議:建議良好,委由下屆管委會討論辦理。
提案七:現在液晶電視已是流行潮流,請委員會各委員同意選定適當地點,裝
設收視共同天線。提案人:24-1號2 樓 黃嘉宏
說明:社區裝設之天線是一般共同天線,現在住戶購買大多是液晶電視,天線
放在窗戶邊但收視有時仍不良並礙觀瞻。
決議:建議良好。移由下屆管委會請教專業評估是否可行。
提案八:調降停車費。提案人:13號8樓 蔡少偉
說明:對比周圍之停車場之停車費本社區停車費稍貴,是否?直接調降停車費
用,或季繳、半年繳能予以折扣。
決議:社區停車位明顯不足,目前尚有多人在排隊,顯見停車費之收費標準為
住戶能接受之範圍。且冒然降價,造成社區經費縮減,必然影響管理費
之調升。對未承租車位之住戶,有欠公允,故不宜調降。
提案九:盼改善地下室管控(頂樓通風口漏水。) 提案人:3號11樓 時吉功
說明:1.地下室停車場遭刮傷,監視器卻查不到。
2.加強地下室巡邏或監視器方位調整或同意換車位。
決議:1.委請保全公司加強地下室各角落之巡查。
2.委由機電檢查頂樓通風口防與擋板,確保雨天不漏水。
3.目前地下室車位嚴重不足,互換車位,執行上有困難。
提案十:委員連選得連任幾次?連任之限制?提案人:28-1號11樓 周惠珍
說明:依住戶規約第六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辦理。
決議:委員任期一年,依法連選得連任。
提案十一:提案人:20號3樓 吳敏燦
(一)管委會場所遷移至地下室桌球間。
(二)蚊子問題。
(三)社區所有早餐店都有排放油煙的重大公害。
(四)請社區住戶保持生活品質,不要任意製造噪音公害。
(五)警民連線系統,建議停止使用。
(六)建議加裝洗手台,於後門餿水回收桶旁。
(七)建設室外運動場所。
說明:住戶提案乃為社區全體住戶之著想,此議題共7項已於區大會前召集相
關委員求得回覆住戶問題之共識,如有不備之處,管委會將另行提交下
屆委員會提案討論。
決議:
(一)考慮地下室空間狹窄十幾年來文書資料繁多,無法容納,多年前就因此
而搬遷至一樓,建議良善,但執行困難。
(二)委員會依建議針對滅蚊作業,加強監督保全公司,貫徹滅蚊工作。
(三)請早餐店提供環保局檢測通過之數據,若合乎規定,基於鄰居和諧儘量
避免反彈;若不合環保檢測標準,要求立即改善。
(四)加強宣導,共創和諧、安寧之社區。
(五)警民連線其優點並非為撥號而是直通轄區分駐所,此連線系統主要在處
理緊急狀況,按壓後2-3分鐘警務人員即會到場。如您所建言,待合約
到期前,會加以了解。如可行,將依其建議。
(六)如其建議,因公共用水為各棟住戶分擔,待公共水表申請完工後,再予
以裝設。
(七)建議良善,列入考量。事涉範圍甚廣,將造成遊戲區附近住戶安寧。重
覆之遊戲項目,乃為避免小孩橫跨馬路至員林公園之風險。
提案十二:社區基金與孳息運用,依法須單獨定存列帳專用,禁止與一般行政事務混合支出,請依法辦理,並追查原因,社區經費每月除保留必要週轉金外,其餘全交付銀行信託。提案人: 30-1 號 1 樓 涂李淑津
說明:交付信託有其疑慮,且須支付信託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法對社區公共基
金有其規範與使用用途,但可考慮研究。
決議:移交下屆管委會研議。
提案十三:社區住戶公佈欄,依當初原始設規,是全體住戶所共有,即民主牆,任何人不可剝奪432戶之權利。提案人: 30號 7 樓 黃碧嬌小姐等6人
說明:依管委會16屆第11次例行會議之決議並已公告住戶使用辦法與規範。
決議:依公告之說明執行之。
提案十四:管委會無權聘任法律顧問,其用意、目得何在?請說明原委,勿浪費公帑。提案人: 30號 7樓 黃碧嬌小姐等7人
說明:管委會聘任律師其用意為委員會成員均非有法律之專長如遇法律上之問
題若提出怕會有誤導或執行後不當之困擾。其目的為導正依法行政之正
軌,聘任律師為全體住戶服務如有此方面之需要全體住戶均能電詢請教。
決議:委員會依實際需求,委由下屆管委會執行辦理。
提案十五:每年三節重大活動請勿剝奪,承租戶的權益更不得忽視,他(她)們也是社區重要份子,請重視。提案人: 30號 7樓 黃碧嬌小姐等6人
說明:所謂住戶,即為居住於同一社區內(含區權人、租賃人)同享權、責,今年有些活動雖因故沒舉辦,但已從區權會摸彩獎金加碼及多回饋一個月之區權會參加人之抵用券。。
決議:依規約辦理。
提案十六:提案人: 26號3樓 涂鵬程先生等7人 。
1.要求全面清查「自85-98年間,是否非本社區所有權人或外用車位」,若屬實!
則須追討並究責承辦人。
2.全面彙整歷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寄達住戶資料、第二地籍謄本、簽到簿
委託書須依法保存,隨時提供住戶覽閱。
3.全面彙整歷屆主委:每年必須依規約第15條社區重大基金提撥及母法第18
條社區重大基金包含孳息之【移交清冊】。
4.委員選舉投票方式毫無制式規範與律定,違反正常行政程序。
5.規約漏洞極多,要求重新修頒,本案事關432戶住戶權益。
6.重大基金孳息運用未法執行、重大基金提撥部份內容已不符社區現況、管委
會更無權利【規避法令】規範擅自決行。
7.增修規約【成立社區工程繕小組】訂立規約納編社區內具電腦科技、水電、
土木…專長住戶,將【社區50萬元(含)以下修繕工程】依各項規定,委其參
與建設,【增加社區業人口與工作機會】,重大或專案工程!依區大會議或臨時
會決定,依法公開招標、公告…,禁止由管委會擅自決行。
8.每屆各棟委員之姓名、聯絡電話、會議紀錄…等,請依法寄達每一區分所有
權人及承租戶,並按行政程序公告
9.社區具瑕疵公共設施,未依專案、專業、整體考量規劃、分段、分塊施工,
嚴重【違反工程施工教則】,請還給公道。
說明:住戶提案乃為社區全體住戶之著想,此議題共9項已於區大會前召集相
關委員取得回覆住戶問題之共識,如有不備之處,管委會將另行提交下
屆委員會提案討論。管委會多年以來均依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執行之或有不及之處,當盡力改進,以符合大家的期望。
1、 停車位之承租依規約辦理,若有不合規定將要求行政助理依法處理
2、 歷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住戶若需閱覽影印,可至管委會申請。
3、 社區重大基金及其孳息,日前已公告周知,若住戶有不明瞭之處,可申請閱覽。
4、 本社區委員之選任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辦理,採公平、公開之原則,住戶可隨時監督投開票作業。
5、 社區規約視時空背景而有所修正,若有不足之處歡迎住戶提議,在下次修約時依程序研議。
6、 重大基金及其孳息運用均依法由區分所有權人決定後執行,並無擅自決行
7、 社區建設及修繕之招標不宜先設定社區內人士優先承攬,否則易產生弊端,所有工程均依規定執行,社區人士若有專長歡迎一起為社區盡力省錢。
8、 每屆各棟委員之姓名於選舉完即公告周知,若需調閱歷屆委員名單,可依規定申請閱覽,唯委員之電話牽涉個人隱私,委員會無權公告及提供。
9、 社區具瑕疵公共設施,其發包均經過委員會慎重研議後執行,一切以社區利益為前題,本屆提案之重要議題討論也是經過多次委員會議討論過後慎重提出。
決議:依住戶規約及公寓大廈各條例執行。如規約有不備或須修正部份,於明
年度再行增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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