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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9 09:24:04| 人氣1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持虛偽不實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小心惹禍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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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持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經稽徵機關查獲,應補稅並處罰;如營業人係與非實際交易對象通謀而為虛偽交易,尚有觸犯刑事責任之虞。
該局說明,進項稅額,係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額。另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者,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納稅義務人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又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下罰金。因此,營業人如以不實進項稅額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前揭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稅捐稽徵法規定,除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外,倘涉及虛偽憑證之製作,另構成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財政部95年2月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08090號函發布「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規定,移送偵辦負責人刑責。
該局指出,爾來查獲營業人甲因有資金需求,竟與營業人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製作虛偽不實之交易合約,並由乙虛開統一發票計1億餘元,甲再持以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信用狀,待金融機構付款與非實際銷貨人乙,乙再將資金交付與信用狀申請人甲;嗣後,甲為乙支付該等虛偽交易衍生之稅捐,並持乙開立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該局查獲,對營業人甲補稅9佰餘萬元,並處罰鍰3仟餘萬元,另營業人甲之負責人因涉及與他人通謀製作虛偽交易資料,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部分,並經該局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刑責。
該局呼籲,營業人切莫為了向金融機構貸款而製作虛偽交易流程,否則不僅將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負責人另有觸犯刑事責任之風險。

台長: 承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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