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0-12-07 11:16:17| 人氣7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營業人銷售額及溢付或應納稅額之報繳期限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該局說明,依上述規定,營業稅申報之截止日為次期15日,若15日適逢例假日,依規定可順延至次1工作日,該工作日即為該期營業稅申報之截止日.同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1之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1,200元。其逾期日數之計算係從上述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算,例如15日為截止日,於18日申報,或15日為星期六非工作日,則順延至17日(星期一)為截止日,而於20日申報,均為逾2日申報,應加徵應納稅額的百分之1之滯報金。上例若分別於17日或19日申報,雖均未逾期限2日申報,無滯報金之加徵,惟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其稅捐之核課期間為7年,而不同於限期內申報者之核課期間5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為17日申報營業稅,未逾期限2日,尚無滯報金之加徵,故有少數營業人誤以為申報之截止日可延至17日,而習慣於16日或17日申報,惟若不巧該日洽逢例假日,因已逾申報之截止日(15日),故該等例假日均計入逾期日數,而被加徵滯報金。
該局呼籲營業人應特別注意營業稅之申報截止日為次期15日而非17日,以維自身權益。

台長: 承品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