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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4 19:51:11| 人氣1,05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陳晴教指金改案 前總統具實質影響力 改判有罪理由依貪污罪重判與一審合議庭的看法迥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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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1013     新神臺灣

【記者陳耀祥、彭春桃、連凱斐、詹秋枝/台北連線報導】二次金改案高院13日二審宣判,前總統陳水扁從無罪改判18年徒刑,妻子吳淑珍被判刑11年。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陳晴教(見圖)在宣判後說明判決理由。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次金改案,昨13日將原本無罪的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改判有罪,主要就是認為總統在金融企業的合併案中,仍具有實質的影響力,扁獲取企業款具對價關係,才會依貪污罪重判,與一審合議庭的看法迥異。

 一審指出,檢方依「職務上收賄」起訴扁,但扁為總統,非刑法而牽涉憲法層面,認為金融合併案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國泰蔡家交付扁五億元與元大馬家交付扁二億元,難認企業有賄求意思,也難證扁有以總統職務應允,難認有對價關係,判決無罪。

   院方採不同見解,認為金融合併雖非憲法列舉總統職務,但經歷七次修憲,總統職權已明顯擴張,當年因核四停建所衍生的釋憲案,也闡明行政一體、上下監督關係,及總統得藉任命行政院長來實現政見,認定金融合併與總統職務具關連性。高院合議庭因此認定扁以總統身分、地位積極介入金控的併購案,以實質影響力收受國泰三億元、元大馬家二億元,已構成貪污對價,應予重判。

   刑事合議庭還說,若總統收賄後,要求機場給予特定旅客手推車、要求台鐵提供特定旅客火車票、要求生態濕地環評做成特定決議、要求國防部對國軍體能測驗訂定特定標準,都與總統職務有關連性,均構成職務上收賄罪。

   高院並以日前判決定讞的龍潭案、陳敏薰買官案為例,最高法院即認定扁以總統的影響力影響各部會的實證及見解,認定扁確有以總統實質影響力介入金控併購,收受企業賄款,已構成貪污罪。

 





台長: 陳耀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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