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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22 09:22:18| 人氣3,6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女童去年過世 瘦弱不像18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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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竿刺女童下體 纏訟14年無罪定讞

〔記者項程鎮、林良哲/綜合報導〕45歲男子謝振茂被控15年前以竹竿插入林姓女童下體,造成女童子宮脫落及小腸被拉出,歷經14年審理,這件震撼當年的殘忍性侵案,最高法院昨天認定罪證不足,駁回檢方上訴,依台中高分院更七審見解,判謝振茂無罪確定。

受害的台中市林姓女童,活到18歲後,在去年過世。據了解,女童當年小腸因傷截短,10多年來營養吸收很差,過世時,身材相當瘦小,身高不到150公分,外表像小學生。

採證、指認都有瑕疵

更七審判決無罪,主要理由是警方採證有瑕疵,林童指認程序也有問題,扣案證物竹竿未採到指紋,且林童急救後,在無法言語的情況下指認謝,法官認為可信度有問題。

更七審指出,警方先提供謝嫌照片給女童指認,之後再提供其他人犯共13張照片指認,過程有問題;且謝嫌雖向檢警自白承認犯罪,但謝通過測謊,加上謝有喝酒習慣,對外界判斷能力不足,無法將謝某自白做為定罪證據。

庭訊表示警方刑求

謝某庭訊時表示,警方對他刑求,他才自白犯案;至於檢察官訊問他時,因心中害怕才承認作案,女童根本不是他害的。

85年12月29日,林姓女童倒在台中市旱溪五街,身受重傷,警方2天後逮捕謝振茂,檢方依殺人未遂等罪嫌將他起訴;女童送醫雖挽回性命,但小腸僅剩8公分,餘生無法吸收進食和排泄,僅靠靜脈營養注射維生。

3次判有罪、7次無罪

本案經歷10次承審法庭,其中3次被判處有罪、7次無罪,當時負責起訴的檢察官對謝某求處14年有期徒刑,一審及二審、二審更一、更二、更四、更七、最高法院都判決謝某無罪,但二審更三、更五、更六卻認為判決無罪背離事實,判處謝某有期徒刑8年。



45歲男子謝振茂被控15年前以竹竿插入林姓女童下體,纏訟14年無罪定讞。(資料照)



女童去年過世 瘦弱不像18歲

〔記者林良哲、徐夏蓮、歐素美/台中報導〕面對判決定讞,女童的母親昨天不願出面,透過里長郭松益表示,女兒去年3月過世,任何判決都不能還她公道,判決結果已沒有意義了。

林姓女童因下體被尖竹插入扯出,小腸幾乎完全脫出而被截短,根本無法正常進食,不幸遭遇引起社會憐惜、憤怒,捐款高達4千多萬元,家長捐出其中3千萬成立「幸福福利文教基金會」,幫助受虐兒、單親兒童。

林姓女童也因營養吸收差而長不大,當地旱溪里里長郭松益表示,林家父母為照顧女童非常辛苦,常帶她就醫,她18歲時的身高,約同於國小6年級女生,瘦小又弱不禁風,母親常帶她到中市樂成宮祈求媽祖保佑,盼她順利長大,沒想到還是敵不過病魔。

13年來負責醫治女童的「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小兒外科醫師林國瑞表示,女童因小腸截短,須長期依賴靜脈營養注射,導致膽結石,肝功能不佳,連帶使得腎功能受損,必須洗腎,讓人不捨。


採證瑕疵 遺憾收場

記者項程鎮/特稿

警方蒐證程序及技巧,在刑事訴訟實務上,一直存在若干問題,昨天判決無罪確定的台中女童凌虐案,凸顯警方辦案有待改善的空間實在不少。

本案警方一開始就犯下證據保全不足的問題,加上採證過程未能保持英美法上「潔淨的手」原則,投入太多先入為主的成見,終使犯罪訴追程序無疾而終。

以美國「辛普森案」為例,加州警方採證過程漏洞百出,最後又因李昌鈺博士所做的彈道測試,顯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辛普森殺了前妻,導致案情大逆轉,辛普森獲判無罪;即使後來民事程序辛普森敗訴,也只是讓全案更加撲朔迷離,無法窺見真相。

回到台中女童案,雖然最高法院認為,無法斷定被告謝某是兇手,但這可能只是因為罪證不足,也不代表謝某一定沒犯案,換個角度來看,就算依台中高分院更六審見解,謝某應判有罪,但以相關罪證疑點重重情況來看,誰又能確定判有罪就能彰顯司法正義。

人民期待破案緝兇,但本件重大刑案,以無罪確定收場,是否意味著真兇仍逍遙法外?辦案警方恐非「遺憾」兩字所能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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