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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 19:48:49| 人氣10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環評通過3年未施工 應再提報告送審才能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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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開發案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若逾3年未動工,須再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才能開發。南市府環保局長張皇珍提醒業者注意環評法規定,以免一時疏忽逕行動工,觸法受罰。

 開發案通過環評審查,若沒在3年內動工開發,環境可能因時空變化,與3年前實施環評時有所不同,導致環評功能打了折扣,因此環評法第16條之1規定:「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依據這項規定,開發案通過環評超過3年才動工,應再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針對環境差異及可能造成的影響,提出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的對策。違反規定者除依環評法第23條處30至150萬罰款外,開發單位仍需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始得繼續開發。

 環保局建議,開發單位若無法確認是否已逾三年,可於開發前30日向環保局申報環評案預定施工日期,環保局即可協助確認施工日期是否違反環評法16條之1,並可一併協助確認開發單位是否已依環評法規定,舉行施工前公開說明會或執行審查結論,如施工前提送環境保護計畫備查、施工前環境監測等承諾事項。

台長: 黃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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