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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17:42:16| 人氣88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文獻資料】張慶堂《現代合作金融制度與經營》之第六章:台灣的基層金融與合作金融(涂一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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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台灣的基層金融機構

 

基層金融的種類與特性:

 

依據一般概念,我國的基層金融機構或稱平民金融機構,包括依法立案的地區中小企業銀行七家、信用合作社七十四家、農會信用部二百八十四個單位。漁會信用部十九個單位。此外尚有已存在二十年未依法立案納入管理的儲蓄互助社二百七十餘家,以及銀行法已有列載實際卻從缺的國民銀行,均可列入基層金融的範圍。

 

基層金融有一個共通的特性,即他們所受到的市場區隔的規定較一般銀行多,也就是在制度上加諸基層金融的結構性管制較嚴格。由其是信用合作社與農漁會信用部為然。除其本身設立的特定宗旨外,政策性上也要求這類金融機構對某一特定的區域及階層提供服務。

 

部分基層金融機構的結構性問題:

 

由於都市化工業化,農會會員比率下降,都市人口遷徙具流動性,造成農、漁會與信合社產生改變。--成長與發展的必然結果,需從制度改革方面著手。

 

 

第二節:台灣的合作金融體系

 

介紹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成立之狀況與沿革。

有三個表格在本節請大家注意:

(一)台灣信用合作社社務概況表6-1 p.195

(二)我國各類金融機構存款市場佔有率表6-2  p.196

(三)我國各類金融機構放款市場佔有率表6-3  p.197

 

 

第三節:台灣合作金融中樞機構的沿革及現狀

民國二年日據政府准許日本之『產業組合法』適用於台灣,並另定『台灣產業組合規則』,為台灣最早的合作法規。

 

民國三十一年相當於台灣合作金融中樞機構之『台灣產業組合聯合會』成立。採保證責任制,股金為當時幣值二百五十萬元,實繳五分之一,全部由台灣各地合作社認構。

 

民國三十三年四月一日,『台灣產業組合聯合會』改組為『產業金庫』

民國三十五年十月五日,『台灣省合作金庫』成立合作金庫在光復前,是一合作社的聯合社,其業務經營也是純粹以合作事業為對象,而為全體辦理信用事業的合作社之合作金融中樞機構。但經光復後的演變,金日合作金庫與其前身已有極大的差異。

請見台灣省合作金庫放款對象別分析表6-4 p.205

 

 

第四節:基層合作金融社團輔導與檢查

第五節:合作金庫與基層金融社團的業務

這兩節以業務介紹為主,唯需注意 表6-5台灣省合作金庫合作事業融資分類統計表 p.215

 

第六節:台灣合作金融體系內的競爭衝突及其改善之道

本節主要是指合作金庫與基層金融社團彼此業務上的競爭問題

 

 

編註:該文刊登於《社會與經濟》,第55期,19920325。台中市:東海大學東亞社會經濟研究中心。未經同意,請勿轉載。

 

台長: 涂弟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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