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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20 22:27:42| 人氣24,985| 回應14 | 上一篇 | 下一篇

【小金老師法律講堂】父債不一定要子還的「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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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學生阿惠的父親過世了,他生前因為投資失利,欠了六百多萬的債務,她父親在世時經常會有債主上門來討債,地下錢莊的人也在她們家大門潑過油漆,打破過她家玻璃,這六百萬元的債務利滾利,早就是一筆還不清的可怕數字。

之前我就有跟阿惠提過他父親過世後,一定要趕快辦理拋棄繼承,如今當年的叮嚀果然派上用場。在法律上講的「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也就是說,在拋棄繼承之後,這些父親名下的債務,在法律上就與她們無關了。傳統那種「父債子還」的觀念,在現在的法治社會下是可以解除的。人死萬事休,不用為了愚孝而毀了一整個家庭,就算她父親名下還有一些財產,但根本無法償還那筆債務,所以當然要辦理拋棄繼承。最重要的一點是,拋棄繼承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三個月內完成,過了時效就必需要承接所有的債務與財產了。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拋棄繼承應先備齊之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範例 :


. 個人拋棄存證信函通知親友:
敬啟者:緣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日去世,本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被繼承人生前因經商失敗,在外積欠龐大之債務,所留之遺產絕不足清償其所留債務,是本人等幾經思量後決議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而本人等拋棄繼承之後,台端等即成為應繼承之人,爰依法為前述拋棄繼承之通知,並請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損害,順頌時祺。


二、製作拋棄繼承聲明書:
聲明書: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日去世,聲明人等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配偶而依法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惟因聲明人等無意繼承被繼承人之一切權利及義務,是特此聲明拋棄繼承權。
立聲明書人:○○○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
(簽名、蓋印鑑章)

(
即所有順位繼承者想拋棄繼承,都要立名)


三、向法院提出民事書狀聲明拋棄繼承:
民事書狀:
民事聲明拋棄繼承狀
聲明人(即繼承人) ○○○ ○○○○○○○○
○○○
住同右
○○○
住同右
為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事:
緣被繼承人○○○於民國○○○○○○日死亡,聲明人○○○係被繼承人之配偶,○○○○○○二人則為被繼承人之子,聲明人等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查,被繼承人○○○生前似曾向地下錢莊借貸不明數額之金錢,因而時有債權人上門找尋要求清償,致聲明人等困擾叢生,倘進行清償亦不知其金額上限多寡,且勢將影響原本小康之生活而致頓陷困境,是以聲明人等即有於法定二個月之期間內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藉以免除繼承債務之必要,爰提呈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聲明人等之戶籍謄本(證一),並檢具拋棄繼承聲明書(證二)、繼承系統表(證三)及已向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通知之存證信函乙份(證四),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予備查拋棄繼承之聲明,實為德便。

證明:
證一:戶籍謄本及除戶謄本正本三份。
證二:拋棄繼承聲明書。
證三:繼承系統表。
證四:存證信函乙份。
謹狀
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庭公鑒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月日
具狀人:○○○
○○○
○○○

向法院送狀之後,如格式及證據文件沒有問題,則法院依法會回覆一紙通知函,待接獲法院該紙通知函時,即表示拋棄繼承之手續業已辦妥。

台長: 小金老師

史奇尼
感恩你詳細的解說分享^^
很受用!
2012-02-21 09:29:51
版主回應
不客氣啦,希望可以幫到有需要的朋友.
2012-02-22 20:40:06
小猩猩
拋棄繼承的確有其法律上的必要性,不過也得要債權人是守法的。例如賭博欠下的賭債,因為違法而不被承認,但還不出賭債而被傷害的事件卻時有所聞。所以,就算法律站在同一邊,該跑路的還是得跑路。XD
2012-02-21 13:11:50
版主回應
好一句該跑路的還是得跑路,真的是千萬不要跟人家借錢呀.
2012-02-22 23:38:15
Monkey.D.Luffy
是啊~拋棄繼承...如果銀行把欠的錢委外給那些討債公司...那些人根本不會管...還是照樣找你追討...
畢竟在錢面前...誰管法律 人情 道理呢....
2012-02-21 13:38:15
版主回應
的確,討債公司的人真的不會管,有的警察也不想管這些.
2012-02-22 23:34:04
新聞台Blog小天使
親愛的台長︰
  恭喜您!此篇文章極為優質,獲選為本日哈燒文章,將會出現在新聞台首頁哈燒文章區塊輪播。請您繼續保持每日撰寫文章的好習慣,期待您提供讀者更多精采的內容,加油!
2012-02-21 15:54:16
版主回應
感謝小天使!
2012-02-22 23:33:33
這樣幸運的話確實能免於逃債。
不過聽身邊一些朋友說過的例子,有時候就算拋棄繼承權對方還是謂緊咬著不放,只好一直跑路搬家躲起來。

所以說…投資還是小心點好,寧願小賺也不要大賠。
2012-02-21 22:10:37
版主回應
真的,所以該跑路的還是要跑路..唉..
2012-02-22 23:33:19
(悄悄話)
2012-02-21 23:32:10
蕭淑華 Helen
立法院院會並通過附帶決議,「民法繼承編修正改為全面限定繼承制度,為讓民眾知悉修法之良好美意,法務部應於本法通過後加強宣導,以利新制度之推行」。三讀修正通過後,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潘孟安、李俊毅等人,都發言表達支持。

相較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法,讓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此次修法擴及中華民國全體國民,採「全面限定繼承」,未來父母所留債務,不分成年與否,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雖然修法採全面限定繼承,但也有例外原則。民法第1163條規定,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三種情況,不得主張限定繼承。

此外,繼承人若未依民法第1156條、1156條之1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又未依第1162條之1負擔償還債權責任時,第1162條之2規定,繼承人此時「不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權人責任;但排除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至於是否全面回溯,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清池指出,全面回溯牽涉層面較廣,因此採「有條件回溯」。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1條之3條文,明訂在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對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已依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代位繼承」,及「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等3類,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溯及既往。

同條文規定,前3類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所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吳清池表示,例如出嫁的女兒未與娘家同居共財者,或是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事項,須自行舉證。

在全面限定繼承方面,同條文明訂,本次修正施行前,繼承人未逾修正施行前為限定繼承之法定期間且未為概括繼承之表示或拋棄繼承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1153條至1163條之規定。
2012-02-22 19:06:09
版主回應
非常感謝妳的補充,我再將此段補在文後讓大家參考.
2012-02-22 23:31:25
(悄悄話)
2012-02-23 18:06:53
寶貝最寶貝
看到這篇文章,我就忍不住想起,
所謂的愚孝,還有一堆莫名出現的戲劇畫面,
現實中也看過不少,
但華人血液裡留著的孝道思想,
實在很難讓人完全排除~~
2012-02-24 17:07:53
版主回應
是沒錯,
有的人不希望長輩過世後留下負債之名,
所以就會把這種責任揹下來.
2012-02-24 23:54:47
染月
其實正確的方法應該是限定繼承的,因為拋棄繼承會有遺產繼承順位的問題,限定的話,是只有多少財產就還多少債務。不然拋棄的話,會將債務傳到下一順位那。
2012-02-28 19:57:56
版主回應
我講的這個案子比較特別,
因為她爸欠太多錢,名下早就沒有什麼財產,
與其還要花時間報財產清冊,還要連絡債權人(地下錢莊),
不如就全家都拋棄,一次解決.
2012-02-29 15:01:46
大衛
請教
若父母離婚多年,且已無連繫,無法得知狀況.
這樣情況,如何在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拋棄繼承?
有其他訴請方式嗎?
2012-08-01 11:16:37
版主回應
立法院修法已經通過,
父母過世大家都是限定繼承,
也就是若父母有負債,
負債大於遺產的部份,你不用還.
所以應該不用擔心.
2012-08-01 22:48:01
(悄悄話)
2012-08-08 18:47:41
(悄悄話)
2013-03-28 22:46:07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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