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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5 22:39:38| 人氣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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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算土地增值稅~

標題:

不會算土地增值稅~

發問:

土地面積:2277.00平方公尺 登記原因:分割 登記日期:民國62年5月23日 原因發生日期:民國62年4月20日 公告土地現值:18,445元/平方公尺 當期申報地價93年1月***2,324.0平方公尺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價:62年4月***105.9元/平方公尺 歷次取得權利範圍:全部 問:其土地增值稅為何(要有公式) 贈10點

最佳解答:

首先:公告土地現值*面積 -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價*物價指數*面積 =18,445*2277 - 105.9*431.8%*2277 =2277*(18445 - 457.2762) =2277*17987.724 再來:2277*17987.738 / 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價*物價指數*面積 =2277*17987.724 / 2277*457.2762 =39.3......... 最後:因為你的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200%以上,所以用最高稅率40%課徵;另外土地持有30年以上,故會在課徵時有減免 利用速算公式 (0.34*漲價總額-0.21*調整後前次價總額 =0.34*2277*17987.724- 0.21*457.2762*2277 =40958048X 34% - 1041217 X 21% =13707080.75 一般稅率 自用稅率 2277*17987.724*10%=4095804.8 但用自用住宅稅率話,上面一定要有房屋,且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的姓名、或配偶、或直系親屬,外加戶口也要設籍在房屋裡面(在辦買賣之前遷入即可) 土地增值稅稅率 20%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未達100% 30%: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100%~200% 40%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申報現值(按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調整後)200%以上 30%、40%部分,若土地持有年限超過20年、30年、40年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20%稅率部分減徵20%、30%、40% 10% :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者 可以到下列網址去試算:http://www.citax.gov.tw/DATAquery/a1.asp

其他解答:

自用住宅用地應納稅額4175813 元 一般用地應納稅額14147126 元 來源: 台北市稅捐處 增值稅計算網頁 http://www.tpctax.gov.tw/online/landtax.htm 跟你講公式太複雜 你也沒法理解 直接去算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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