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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1 11:37:43| 人氣99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01.11.20【列舉-捐贈】個人對於私立學校捐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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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說明】
未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
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學校: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
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未指定學校:無限額,可全額扣除。


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款,其金額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內,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不受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限制;且若未指定捐款予特定之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列報減除。

【舉例說明】
甲君於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將捐給財團法人私立○○高級中學100萬餘元填寫於「依私立學校法第62條規定之捐贈」欄內,全額列報扣除,惟查甲君該筆捐贈並未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辦理,經該局轉正為一般捐贈,重新計算甲君99年度捐贈總額已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剔除超限部分計69萬餘元,並補徵稅款。

提醒納稅義務人,未透過「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對私立學校之捐贈,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與其他捐贈合併計算,其列報扣除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若有超限情形,超過部分將會被稽徵機關剔除並補徵稅款。

台長: 智盛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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