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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08 13:15:38| 人氣33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425、今天是關係著『臺灣主權』最關鍵的一天簽署《舊金山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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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5、今天是關係著『臺灣主權』最關鍵的《同盟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以下簡稱《舊金山和約》;英文版原文見拙著《臺灣歷史》全集第A-13頁→A39〉簽署滿六十年的一天:

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訂;1952.04.28生效《舊金山和約》-中譯版:

來源:http://taiwantp.net/cgi/TWforum.pl?board_id=2&type=show_post&post=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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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金山會議召開日:195194日至8日在美國的舊金山市召開。
簽訂日: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署
生效日: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參與會議的國家:共52國;
  它們是: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阿根廷、澳大利亞、比利時、玻利維亞、巴西、柬埔寨、加拿大、錫蘭、智利、哥倫比亞、哥斯達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爾、埃及、薩爾瓦多、衣索比亞、法國、希臘、瓜地馬拉、海地、宏都拉斯、印度尼西亞、伊朗、伊拉克、寮國、黎巴嫩、賴比瑞亞、盧森堡、墨西哥、荷蘭、紐西蘭、尼加拉瓜、挪威、巴基斯坦、巴拿馬、(巴拉圭)、秘魯、菲律賓、沙烏地阿拉伯、敘利亞、土耳其、南非聯邦、英國、美國、烏拉圭、委內瑞拉、越南和日本。

參與簽署的國家情形:共四十九國的代表簽署;
 (52個國家中,蘇聯、波蘭、捷克斯洛伐克3國未簽署);
 
簽署國之批准情形:共四十八國批准;
  因印尼之後未批准該條約,故該條約當事國為四十八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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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對日和約

各盟國及日本決定,他們此後之關係將是有主權的平等國家間之關係,在友好的結合下進行合作,以便促進他們共同的福利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因此,願締結和約,藉以解決一切由於他們之間存在之戰爭狀態所引起而尚未解決的問題。

日本方面申述其志願:請求加入聯合國及在一切情形下遵守聯合國憲章之原則﹔致力於世界人權宣言的目的之實現﹔設法在日本國內造成安定及福利條件,一如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所規定,並已由投降後日本立法所創造者﹔並在公私貿易及商業方面,遵守國際上通行的公正慣例。

各盟國對於上節所述日本之志願表示歡迎。

因此,各盟國及日本決定締結本和平條約,為此各派簽名於後之全權代表,經將其所奉全權證書提出校閱,認為妥善,議訂下述條款:

第一章 和平

第一條

甲.日本與每一盟國間之戰爭狀態,依照本條約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自日本與該盟國間所締結之本條約生效時起,即告終止。

乙 .各盟國承認日本人民對於日本及其領海有完全的主權。

第二章 領土

第二條

甲.日本承認朝鮮之獨立,並放棄對朝鮮包括濟州島、巨文島及郁陵島在內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

乙.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

丙.日本放棄對千島群島及由於190595日朴資茅斯條約所獲得主權之庫頁島一部分及其附近島嶼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

丁.日本放棄與國際聯盟委任統治制度有關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並接受194742日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將托管制度推行於從前委任日本統治的太平洋各島嶼之措施。

戊.日本放棄對於南極地域任何部分的任何權利、權利根據或利益之一切要求,不論其是由於日本國民之活動、或由於其他方式而獲得的。

已.日本放棄對南威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根據與要求。

第三條

日本對於美國向聯合國提出將北緯二十九度以南之南西諸島(包括琉球群島與大東群島)、孀婦岩島以南之南方諸島(包括小笠原群島、西之島與琉璜列島)及沖之鳥島與南鳥島置於聯合國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之任何提議,將予同意。在提出此種建議,並對此種建議採取肯定措施以前,美國將有權對此等島嶼之領土及其居民,包括其領海,行使一切及任何行政、立法與司法權力。

第四條

甲.日本及其國民在第二條所指區域內的財產及對於此等區域之現在行政當局及居民(包括法人)的要求,包括債務之處理,以及此等行政當局及居民在日本的財產及此等行政當局與居民對日本及其國民要求,包括債務之處理,應由日本及此等行政當局商訂特別處理辦法。任一盟國或其國民在第二條所指區域內之財產,若尚未歸還,應由行政當局依其現狀予以歸還(本條約所稱“國民”一詞,包括法人在內)。

本款應受本條乙款規定之限制。

乙.日本承認,美國軍政府對日本及其國民在第二條及第三條所指任何區域內財產之處理、或根據美國軍政府指令對該財產所作處理為有效。

因以下太多故省略,欲知詳細請見拙著《臺灣歷史》全集。

後面簽署的各全權代表簽字在本條約上以資證明。

195198日訂於舊金山,用同等有效的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以及日文寫成。

關於前述「舊金山和平條約」應特別注意的地方

『臺灣問題』依據歷史而言:確實是「中國蔣介石」勾結「美國羅斯福」的問題。

「臺灣問題」是美國羅斯福總統「出賣臺灣」和「出賣美國國家利益」的問題。

「臺灣問題」是歷任美國總統,不負責任的問題。

首先我們應該注意的前提是:任何戰爭,無論在戰爭前、戰爭中,交戰國的一些宣言,宣傳等,僅僅是該國的片面主張和聲明而已,『僅供參考』,對另一方並無約束力;在交戰國間,最重要的是戰爭後,交戰國間的「和平條約」,這個交戰國雙方的和平條約,是經過交戰國雙方的主政者認可的文件,具備著交戰國雙方的約束力,不能反悔的。

因此,我們應該非常重視這個攸關我們臺灣前途的「舊金山和平條約」(以下簡稱:「本和約」),在此作者特別提醒讀者應注意的有以下幾點:

1、本和約內第二章第二條乙項:日本放棄對臺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權利根據及要求。

這就是國際戰爭法中所謂的:「懸空割讓」,它不指定收受國是誰,猶如前章:(九、『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之討論中的第3項),美國和西班牙戰爭後的古巴相同,未指定收受國,因此,臺灣確是法律地位未定。

2、再依據本和約內第四條乙.日本承認,美國軍政府對日本及其國民在第二條及第三條所指任何區域內財產之處理、或根據美國軍政府指令對該財產所作處理為有效。

這一條乃是在確定美國是唯一戰勝國,美國軍政府所為處分,均為有效,並且提到第二條,其中乙項,即是指『臺灣』。而美國迄至今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皆未處理「臺灣」之「法律地位」問題,因此作者始於本書最前面呼籲美國總統及世界各國領導人注意此事,速謀『解決之道』。

3、非常重要的是「本和約」第六條

甲.各盟國所有占領軍,應於本條約生效後盡早撤離日本,無論如何,其撤離不得遲於本條約生效後九十日之期。但本款規定並不妨礙外國武裝部隊依照或由於一個或二個以上的盟國與日本業已締結或將締結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而在日本領土上駐紮或留駐。

中華民國蔣介石占領軍,未依「本和約」第六條規定,撤離臺灣、澎湖群島,主要戰勝國和主要占領國的美國,竟毫不處理,置臺灣人民的權利於不顧,這才導致臺灣變成一個「畸形發展」的「畸形國家」,美國難辭其咎。

4、本和約內第二十三條甲.本條約應由包括日本在內的簽字國批准,並應於日本及包括作為主要占領國的美國在內之下列過半數國家,、、、。

這一條在確定美國是主要戰勝國和主要占領國,它以第一號命令將各地區分配給次要佔領國,日本亦同意,、、、。

主要戰勝國美國的再三警告:「臺灣不是中國的。」

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七日在中日和約簽訂前,美國駐華大使藍欽(Karl.Ranking)與葉公超在外交部會談中日和約的記錄:

藍欽告訴葉公超說:

『國務院並請余明告閣下,在研擬任何方案時,貴方須注意避免使用技術上之詞句以暗示臺灣已因該條約之簽訂而在法律上成中國領土之一部分。此點因與聯合國之利益有關,不僅適用於在多邊和約生效前締結之雙邊和約,抑且適用於以後之各項協定』。(國史館;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

由此即可了解:【臺灣地位確實未定,且絕不屬於中國。】連『暗示』的語句都不行,何況其他。


個人新聞台: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t_history〈據說:有人以廖清秀去搜尋,亦可進入本台〉

Emailt_history@pchome.com.tw有任何問題,請E給我,一收到我必定會回答你。

電:0935.48.1888清秀‧釋迦法雨〈佛賜之法號;原名:廖清秀《臺灣歷史》全集作者


台長: 釋迦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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