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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4 11:12:35| 人氣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教科書看不到的臺灣歷史真相系列〈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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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明清漢人〉在臺灣燒殺淫掠系列

  教科書看不到的臺灣歷史真相系列〈二十一〉

臺灣亂源之一:『大清帝國政府的班兵制度』

滿清政府占領臺灣後,調漳州、汀州、建寧、福寧、海壇、金門、福州、興化、延平、閩安、邵武、、、等地方營伍,抽調兵丁共十六營一萬四千多人守臺灣;這些戍臺的兵丁都是從各地抽派而來「合併成軍」,臨時令官統領,每三年調防回清國歸建,統帥的總兵、副將、參將、遊擊、都司、千總、把總等官,也都規定二年或三年期滿就調回內地候缺陞補。統兵官和兵丁都不准攜眷來臺,兵丁出缺也不准在臺灣就地增補,這就是清國滿清政府的「班兵制度」

滿清政府設置的「班兵制度」的重要理由,就是害怕在臺灣的衛戍、軍力,成為海外不易控制的脫韁勢力(猶如明鄭),所以不但兵丁來自各方,將領也各不相同,再加上三年輪調的制度,致使臺灣的軍隊的任期,有一半的時間,都是浪費在「移防」的旅途上,根本就不能發揮應有的戰鬥力,所以每遇有戰事,全部皆須靠清國內部的專征軍隊,始足以擺平,到了清朝末期,則必須靠臺灣的義勇、團練的民間武力。

班兵除了戰鬥力薄弱之外,更是軍紀敗壞,是臺灣社會當時很大的毒瘤,除了軍隊中的吃空缺非常嚴重之外,舉凡貪贓枉法、貪得無厭、包攬訴訟、濫捕濫殺、、、等等,可謂之為「無惡不作」,臺灣人民的起義,大都是由於這些「班兵」的惡劣毒害,加上貪官汙吏,逼不得已才會揭竿而起;

這可由清朝末年時於一八七四年(滿清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授沈葆楨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清國滿清之高官),至一八七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之間的奏摺中,我們就可以很清楚的看到『清朝官吏的貪贓枉法』以及班兵的惡劣,在奏摺中寫到:

(1)『、、、在臺班兵「積弊之深,尤所罕見」他說「、、、汛弁則干豫詞訟,勒索陋規、、、班兵皆由內地而來、、、營將利兵弁之規費,弁兵恃營將為護符。兵民涉訟,文員移提,無不曲為庇護、、、又必多方刁難、需索、、、」。

2)對於吏治、軍紀之腐敗:「臺民游惰可惡,而戇直實可憐,所以「常聞蠢動者」始由官以吏為爪牙,吏役以人民為魚肉;斷則人民以官吏為仇讎,詞訟不清(司法已死之見證),而械鬥隨之端起。奸宄得志,而豎旗聚眾之勢成,、、、」(作者按:官逼民反之見證)

雖然在清國中期,便有人主張改革這「班兵制度」,但沒有被採用,因為這完全違背當初設置班兵制度的原意,「防制臺灣尾大不掉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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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27 13.30我正在免費分發《臺灣歷史第四集》時,有人問我:可不可以去他們那裡講學?我說:只要十人以上,事先預約即可,車馬費不計較,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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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釋迦法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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