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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1 20:36:24| 人氣6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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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應依限申報營業稅

CITY BEING 樂活城市新聞 記者古秀美 林建宇 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如一併將存貨轉讓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項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營業稅,但原負責人死亡,變更後負責人為其繼承人的情況除外。

該局說明,使用統一發票的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雖然商號的統一編號未變更,但前後負責人已分屬不同之權利主體,在申請變更之當期,將存貨移轉給新負責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係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負責人由陳○○變更為林○○,二人簽訂讓渡合約書,約定將商號之存貨以新臺幣(下同)525千元轉讓。陳○○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50萬元及稅額25千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與林○○,並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應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因漏開統一發票而受罰。

台長: 古 秀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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