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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5-22 23:56:00| 人氣87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兒少法修法重點及背後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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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法修法重點

一、行政層級的垂直分工與橫向聯繫:
將中央與地方的主管機關權責做更明確的劃分,並就主管機關與各目的的事業主管機關(衛生、教育、勞工、警政、交通、新聞、戶政、財政主管機關)加以聯繫,規劃兒童、少年所需福利外亦提供配合與支援。

二、福利措施及機構的多元化:
協調政府公部門、公辦民營與民間私部門,合力保護兒童及少年權益,採行各種福利措施,並由地方政府引進民間參與福利措施的辦理﹔而機構分為托育、早期療育、安置及教養、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其他類,由主管機關制訂各事項標準(機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業務範圍等),以提供專業服務。

三、保護兒童及少年的最佳權益:
除了在其身分權益上予以專章規範外(包括: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通報以及其他關於收養的相關規定),另就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之之行為(如:吸煙、飲酒、嚼檳榔、吸毒、出入危害身心健康之場所等),強調其父母、監護人、照顧人及相關人員之義務,並課以罰鍰及提高親職教育時數,對於其他違反情節和傷害兒童及少年的部分相關罰則亦提高。另一方面,對於本法中規定扶養義務人須支付的相關費用(機構協助、輔導、安置所需的生活費、衛生寶健費、學雜費等多項費用)若不支付時,主管機關得由兒童及少年福利經費中先行支付,以確保對其完善保護。

自1997年6月兒福聯盟成立修法委員會進行法條研擬並提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案,到2002年9月成立兒少法促進聯盟,結合四十多個兒少團體進行九個月的立法遊說,直到2002年4月立法院花了一年兩個月的時間才完成了三讀的程序,2003年5月2日兒少福利法修法通過。這三階段的請願過程動員專家學者,龐大人力物力和時間的耗費,就整個法案內容看來,特別是身分權益規範的章節(收養部分)最可看出兒福聯盟參與甚至是主導修正此法的痕跡,也為服務提供了立法依據(收出養為兒福的服務項目之一)﹔以修法精神而論,値得鼓勵的是以民間聲音為內容主體,建構較為完整的保護和福利體系(包含經濟面-避免因經濟因素而損害兒童及少年的權益和社會面-直接的積極與消極福利服務提供),然其涵蓋範圍的擴大卻忽略了對時代潮流的人性層面。

兒少法背後意涵

兒童與少年本為不同屬性、不同需求之團體,兒少法的整體規劃似乎過於「福利」的理想化,此會產生福利的寬鬆化現象,這除了是將兒童及少年的福利建築在父母等成人的義務上,意謂著這些族群掌握了福利「權力」,卻忽略在環境不斷變遷、資訊快速流通的今日,其思路想法、價值取向早已超乎我們想像,心智上的成熟恐將藉稚嫩的外表而掩蓋及縱容幼稚或荒謬的不良行為甚至蓄意的犯罪行為?

再者,家庭功能、結構、型態的轉變-單親(包含假性單親-兩岸家庭)家庭、混血(外籍新娘)家庭、雙薪家庭、少子化家庭等種類的增加,亦增加親子間的教養複雜性,立法群只一味加重父母、監護人等的親職教育責任,對小孩的違法行為(抽煙、飲酒、嚼檳榔、吸食毒品、出入危害身心健康之場所等)向父母、監護人等課以罰鍰及增加親職教育時數,而未就此層面做人性化考量及問題的釐清與檢視,強調孩子權利的同時卻忽略其對等義務,這是否為兒少法對孩子的偏袒縱容抑或無視於為獨立個體之事實。在過於依賴家庭教育功能的立法角度下,社會責任的避重就輕在所難免。
  
總而言之,兒少法的立法觀點只著眼於某一點(保護)以致於失衡於一方(孩子),未擴及至整體面觀之,考慮當事雙方及家庭(在外在因素)結構性差異,另一明顯例子是就孕婦本身對胎兒的健康傷害(抽煙)予以懲罰,卻未考量周遭環境的營造(無菸害環境)與他人的戕害(二手煙),使此法是福利法同時也是剝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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