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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條例》之禁和不禁


看過多份報紙的社評談《罪行條例》一案,實在發現各份報紙的性格速速現形。
當明報常談全球化世界觀不限於國國之間的差異討論,現在就這件事提到香港的道德風俗始終和歐美社會有所不同, 所以作出法院並沒有民意基礎,未必能夠客觀地捕捉在變動中的社會價值觀 這種結論, 愛國愛民意,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蘋果日報:

蘋論:歧視性法例都該廢除
日期:2005年08月25日
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昨天裁定,刑事條例中禁止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同性戀者肛交及有親密性行為的條文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有關條文將因此而失效;換言之,男同性戀者只要年滿十六歲就可以像女同性戀者及一般人那樣有權選擇及發展與伴侶的親密關係,不須擔心違反刑法,更不用擔心因此而被拘捕及坐牢。我們認為高院昨天的判決實糾正了刑事條例中帶有歧視性的條文、實保障了一些非常重要的個人權利,因此是值得支持及肯定的。
正如高院法官夏正民指出,平等的法律權利是《基本法》及人權法對個人的重要保障,刑事條例單單針對十六至二十一歲男同性戀者的親密行為、單單追究男同性戀者進行親密行為的刑事責任顯然是一種歧視、顯然不符合公民有平等法律權利的原則,這樣歧視性及不公平的條例當然應該廢除。此外,有關條文規管的並不是雞姦或在暴力威脅下進行的性罪行,而是男同性戀者在私人地方、在兩相情願下進行的親密行為。我們認為,在私人地方、在兩相情願的情況下進行親密行為是所有人包括男同性戀者的自由及權利,對第三者及社會也沒有任何實質的損害,政府根本不應規管,更不要說追究刑事責任了。既然是這樣,法院當然應該把這種侵犯公民個人權利的法律條文刪除。
有教會人士擔心,法院的判決可能會鼓勵更多十六至二十一歲的年輕人接受同性戀及像肛交之類的高危性行為。我們認為這樣的憂慮是沒有必要的;大量科學研究包括英國醫學會(BritishMedicalAssociaton)九四年的研究報告都發現,絕大部份人的性傾向早在他們開始發育前便已定下來,根本不會因為法例的改變或其他外在因素而改變;更何況香港早在十多年前已把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今次法院的判決只是進一步把殘留的歧視性法律條文掃除,對同性戀行為的合法性並沒有新的看法;像這樣的裁決怎麼會鼓勵或促使年輕人改變性傾向呢?
至於說判決會鼓勵年輕人嘗試高風險的性行為也是說不過去的。真正高風險的性行為並不是肛交,而是濫交或沒有做任何安全措施的性行為,特別是沒有使用安全套進行的性行為。
事實上與異性有性接觸而染上愛滋病的機會跟與同性有性接觸而染上的機會同樣大,要防止年輕人進行高風險的性行為,最重要的是讓他們明白安全性行為的重要性、讓他們明白如何安全的進行性接觸。
性傾向不同並不是甚麼畸形或不軌的行為,更不是甚麼罪行;我們的法律理應保障有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權利,任何歧視不同性傾向人士包括男同性戀、女同性戀或異性戀的法例都是應當廢除的。

文匯報:
不可輕啟憲爭謹防司法至上
 高等法院昨天裁定,刑事條例第118條有關禁止未滿21歲男子肛交行為的條文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我們認為,有關裁定不僅忽略了對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保護,會引誘青少年進行更多高風險的性行為,而且法庭輕率挑起憲制爭論,扭曲了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的良性互動關係。香港沒有憲法法庭,沒有機構可以凌駕基本法。法庭沒有必要在一般案件中挑起憲制爭論。司法至上的惡果,是擾亂社會秩序和法治環境,令社會整體利益和法庭形象受損。政府不應對法庭的錯誤判決心存顧忌,而應考慮提出上訴。
 1991年開始實施同性戀非刑事化時,針對男同性戀者的肛交行為,規定只要進行肛交的人士滿21歲,即屬合法行為。《刑事條例》第118條訂明,禁止由未滿21歲男子作出或與該男子作出同性肛交或嚴重的猥褻行為。我們認為,現有刑事法例在維護同性戀者合法權益和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康之間,已取得合理平衡。高院法官搬出高度概括性的憲制性條文,不顧常識,輕率否定具體的法例,違反許多普通法地區的慣常做法,對本港的法律體系造成衝擊。
 肛交是男同性戀性行為中風險最高的一種,沒有安全保護措施的肛交很容易傳播許多嚴重性病和疾病,包括:愛滋病、梅毒、單純皰疹、淋病、觸染性軟疣、人類乳頭狀瘤病毒、肝炎和衣原體等。16至21歲的男青少年心智尚未成熟,若進行這種高風險的性行為,往往忽略安全保護措施,會危及他們的健康甚至生命。奇怪的是,法庭並非不懂男青少年肛交的危險性,並非不懂女同性戀和異性戀性行為與此有別,卻要以抽象人權和男女平等理念,否定合情合理保護青少年的具體法例,令人質疑其若非不食人間煙火,就是有意透過輕啟憲爭,試圖造成「法官治港,司法至上」的局面。
 區院法官前天裁決被控造市及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的毛玉萍申請永久終止聆訊失敗,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向法庭呈上10多個國家的案例,當中包括美國、愛爾蘭、南非、加拿大、澳洲及印度等國法院,均一致認為除非是迫不得已,否則法庭毋須就憲法爭論作出任何裁決。本港法庭一再輕啟憲爭,與許多普通法地區的習慣相悖。
 如果本港法庭不顧最基本的常識,不守本份,忽視看得見的公義,一再作出令市民和社會無法承擔後果的錯誤判決,其惡果是對本港法治和公眾利益造成雙重損害。政府不應縱容「法官治港,司法至上」的不良傾向,而應考慮提出上訴。同時,政府、學校、家長和社會輿論,都有責任加強對青少年的性教育,讓他們認識肛交的風險和正常的倫理。(文匯社評)
文匯報更加「精彩」,說本港法庭不顧最基本的常識,不守本份,忽視看得見的公義,一再作出令市民和社會無法承擔後果的錯誤判決,其惡果是對本港法治和公眾利益造成雙重損害。
很政治化的見解。跟法律根本是兩套mindset, 把人權的邏輯視為抽象,把恐懼心態(不論政治還是社會上看的恐懼)當作自以為是的常識,抱持敵對心態討論下去......

不同立場之間的溝通是需要彼此尊重,對異己者缺乏包容,本來就是歧視的問題所在。


(節錄多份報章的相關社評)

明報:
政府應就同性戀裁決上訴
 【明報專訊】昨日,高等法院大法官夏正民裁定,《罪行條例》中禁止21歲以下男同性戀者進行猥褻行為及肛交的條文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因為異性戀者可進行同類性行為的合法年齡是16歲,兩者存在明顯的差別,構成性別及性傾向歧視。這項裁決是同性戀者爭取平等權益的一次重大勝利,但法院強調維護少數社群的性向權益之餘,似未能充分考慮社會大眾的道德界線,假如按這邏輯發展下去,很快便會走到由法院宣布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地步,對社會倫理會造成很大衝擊,這類有重大爭議的社會工程,應該交由行政和立法機關參酌民意去完成,過多的司法創新並不合宜。
 今次遭夏正民大法官裁定為違憲的4項條文,是在1991年制定的。當年的港英政府和立法局是以「同性戀非刑事化」作為立法目的,意思是承認香港這個華人社會並不認同或支持同性戀,但為免同性戀者(尤其是政府及警隊中的高級外籍官員)動輒遭受刑事恐嚇和勒索,所以將成年男性之間私下的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
 為了說服公眾接受這個轉變,法例保留了若干禁制21歲以下的同性性行為的規定,以保障青少年免因無知被引誘成為同性戀者。由於當時《人權法》和《基本法》還未生效,政府和公眾都沒有留意到,這些保留下來的同性戀條文與規管異性戀性行為的法例有巨大的差異,種下了今天受司法挑戰的遠因。
 表面看來,夏正民大法官的立論相當充分。近15年來國際醫學界的主流意見是性傾向極早形成,立法禁止16至21歲的青年人肛交,並不會減少男同性戀者數目,只會令他們的性傾向備受壓抑,既然法例容許16歲或以上的異性戀者及女同性戀者,可以私下自願地有合法的性行為,男同性戀者也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否則就是性別歧視。近年美國、加拿大、歐盟等地的重要判例顯示,規管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的合法性交年齡,趨勢是一視同仁。
 不過,香港的道德風俗始終和歐美社會有所不同,基於維護公眾道德的理由,不同國家可以對一般的性行為定出合法年齡,現實上從14歲到20餘歲都有;不同國家也可以對某些特殊的性行為定出較大的限制,例如對合法肛交實施較高的年齡限制,甚至禁止某種形式的性行為,例如人獸交,或者帶有虐待性質的性行為,這些規限不一定構成性別歧視。
 舉例來說,在一些有強烈宗教背景的國家,大多數民眾可能強烈反對肛交,認為是違反自然律或宗教律的做法,法例如果禁止若干歲數以下人士肛交,並且劃一規定適用於男和女,法院不應一口咬定就是歧視男同性戀者,雖然實際上男同性戀者受這條法例的影響,大於異性戀者及女同性戀者。
 昨日遭高院否定的4項條文,其中一項其實就是針對肛交的,而且男女都受規管,都要達到21歲才可合法進行,將這項條文與性別歧視畫上等號,是很有疑問的。
 有關性傾向和性行為的法律問題,古今中外都極富爭議,例如近年美國不同的州,便為同性戀婚姻可否合法註冊而大起爭端,多次告上法庭。不過,法院不是解決這類介乎道德與法律之間爭端的最合適地方,因為法院並沒有民意基礎,未必能夠客觀地捕捉在變動中的社會價值觀,更談不上廣泛諮詢,讓民眾參與辯論,但其作出的決定卻影響深遠。

如果一定要解決這類爭議,民主機制似乎較為可取,憲法既已保障了民眾的基本人權,權利的具體界線如何演繹變化,始終是一個立法而非司法的課題,法院不宜經常運用憲法詮釋權變相立法,代民眾和議會作道德抉擇。

為了讓法院對同性性行為的法律界限問題有更深入的討論,作出更權威和更具說服力的終局裁決,我們贊成政府就昨日夏正民大法官的裁決早日提出上訴。




星島日報:
性取向與宗教自由同須尊重
  高等法院針對同性肛交合法年齡的裁決,預計會促使同性戀組織乘勝追擊,爭取更多法律保障和權利。其中爭議較大的,包括同性婚姻和立法禁止性取向歧視,當局制定有關政策時,如何兼顧保障公民性取向權利和宗教信仰自由權利,是一個難解的結。
  現時法例有關同性肛交最低年齡的限制,是二十四年前把同性戀行為「非刑事化」的一籃子法例其中一條。當年社會對「同性戀合法化」經過為期頗長的爭議,當局把男性私下合法肛交的年齡規限在二十一歲以上,是因應當時社會對同性戀行為容忍程度的產物。

本港社會貴在包容性
  當年主流社會對同性戀極之抗拒,甚至有認為同性戀只是洋人玩意的謬論,不少圈子連提及同性戀這個名詞也視為禁忌。比起二十多年前,今日本港社會對同性戀的容忍或接納程度已大幅提高,愈來愈多同性戀者「走出衣櫃」公開自己的性取向,其中最受矚目的是藝人張國榮,戀情被公開後仍然能夠保持其偶像地位。
  法庭昨日的裁決,反映了本港社會今日的愈趨包容態度。昨日被裁定帶有歧視的條例,當初立法目的也不是用來打壓同性戀人士,而是屬於「解放」他們的過程。在外國有不少地方,有憎惡同性戀分子專門痛打同性戀者(gay-bashing),這種情況在香港絕無僅有。可見本港社會縱使有不少人對同性戀有保留,仍鮮有向他們公然作出歧視。
  一如其他地方,部分同性戀權益組織的行動,有時會惹起爭拗,例如有同志要求基督徒經營的書店,擺放同性戀活動宣傳品,錄下遭書店拒絕的過程再在書店樓下開記者會聲討,便引起一些基督徒組織很大反感,覺得是侵犯宗教信仰自由。同性戀組織向來把自己定位為受壓迫者,尋求法律保護,但在該次與書店之間的爭議中,就出現了「究竟是誰在壓迫誰」、「誰的人權更應受保護」的問題。
  大眾小眾獨裁皆要防
  文明社會要保障小眾利益,避免大眾獨裁,同時也要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當局立法保障某方面的人權,可能「順得哥情失嫂意」,無論偏向哪一方面,對方都會擔心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擔心本來用意良好,但為被迫害者提供的保護傘,也可能異化成被迫害者他日用來攻擊別人的武器,出現「小眾獨裁」的局面。
  當局在研究立法反對性取向歧視的過程中,不必為爭取歐美社會認同而操之過急。不同社會各有獨特環境和條件,當局宜充分考慮本港社會情況,權衡不同利益群體的權利,審慎從事,確保本港社會的包容性,不會因立法過程疏忽而受到損害。
2005/8/25

龔立人:反性傾向歧視為了更真誠的尊重

 【明報專訊】作者為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副教授

 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立法牽涉到對性傾向的價值討論(例如,同性戀是否不道德)。本人曾在〈反性傾向歧視:三個價值信念討論〉一文(刊於8月4日《明報》論壇版)指出,我們不容易在價值討論上有一致的共識。因此,我在另一專文〈反性傾向歧視:寬容的重要〉(刊於8月19日《明報》論壇版)提出寬容的德性。但同時,我指出寬容不等於沒有底線。以下,我試從以上的基礎去探討反性傾向條例立法需要有的考慮。

 價值基礎仍是重要

 因對性傾向的價值基礎不同,當下的討論主要集中在人權基礎上。在人權基礎上,討論確實相對比較容易進行,因為人權中強調的平等淡化差異的嚴重性,並可繞過性傾向價值基礎的討論。人權基礎的重要在於它可以不受社會文化約束,但弔詭的是,它對文化傳統(包括宗教)和社會秩序的考慮則欠奉。性是否可以完全擺脫社會文化來認識°S性傾向是否不涉及道德°S我相信任何對性極端的理解都是太武斷。事實上,我們需要謙卑地承認我們對性的理解仍在探索中。因此,若然要就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因確實有同性戀者在工作崗位上受歧視),條例內容應寬鬆,好讓不同對性傾向的立場可以繼續討論。再者,因當下社會秩序是基於一男一女婚姻制度設計,任何改變婚姻結構的行動將帶來社會秩序的改變。因此,我們有需要對社會因這轉變帶來的衝擊作出長期評估,而不是只高舉個人權利。若不只從政治解讀或過分將滑波倫理左傾的話(即立法後,同性戀者的要求將會變本加厲),分階段或逐步形成的反性傾向歧視條例並非不可取(例如,將其中對婚姻通用性押後)。

 學習尊重與寬容

 有別於性別和種族,性傾向所牽涉的價值問題還未有一致的看法。若我們的社會要用上一段頗長時間才慢慢扭轉男尊女卑的社會制度時,我更相信要改變對性傾向的看法仍有一段遙遠的路。再者,當宗教團體因其宗教傳統可以不受性別歧視條例影響時,因反性傾向歧視條例而要求豁免的人士可能更廣,因為反立法者不只限於宗教團體,也牽涉非宗教團體和個人。正因性傾向所牽涉的價值基礎仍處於爭議中,以法例來禁止異見者的立場只會製造更大的社會對立,甚至激起殉道精神。所以,縱使最後反性傾向歧視條例會被立法,但具體內容仍可討論,讓不同人士和團體對性傾向的立場可以被尊重。例如,在明光社所提出的憂慮與質疑中,哪些應被寬容,哪些因恐懼所致,哪些需要被否定,哪些需要被肯定°S我相信在角力雙方以外的中間者可扮演協調作用。

 立法以外

 我認為我們可以從兩年前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學一點智慧。第一,當時反對立法者並非認為國家不需要受保護,而是政府漠視民意的態度令民眾與政府距離加深。第二,在現時的法律下,國家安全並非沒有法例可保護。因此,政府需要反省其立法是為要滿足政治要求還是有實際需要°S第三,法例只是以一種法律形式來保護國家安全,但實際上,國家安全更需要從人民對國家的認同而來。沒有認同,立法只是一種形式,甚至成為對人民的壓迫。

 就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討論,政府需要有理性和智慧疏導正反雙方的情緒,並引導他們進入討論,而非玩弄政治權術。政府絕不應只為了滿足「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要求就不考慮香港社會的環境而就反性傾向歧視立法,反而需要實事求是了解同性戀者的困境和香港社會的獨特性才作出決定。此外,政府應嚴肅地檢視現行法例是否可以保護不同性傾向人士的權益°S除就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以外,是否有其他選擇°S這不等於說,立法沒有需要,而是這不是唯一的做法。

 在立法之外,教育和文化需要配合,讓公眾對同性戀有更多的認識。或許,反對立法者對此並不歡迎,甚至認為這是「毒害」下一代,但只有讓同性戀者公平地進入公眾空間,社會才可以持平地討論。

 在我周遭朋友中有同性戀者,他們亦知道我個人不認為同性戀是不關乎道德,但沒有因此令我們的相遇只有爭論,沒有友誼。相反,我們是好朋友。我尊重他們,聆聽他們,也欣賞他們,反之亦然。於我來說,反性傾向歧視條例最終的目的是要建立同性與異性戀者彼此間友誼,而非製造敵視。這是當下討論和日後立法過程應緊記的。

Posted: 五 - 八月 26, 2005 at 03:30 上午



http://www.mildbutcalmless.net/iblog/C1056482656/E20050826033033/index.html

台長: 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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