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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30 12:51:36| 人氣8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律師日記(23)非法外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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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日記(23)
又要出任務了。這次任務內容是陪同警察去抓外國人非法在台工作(註1)。

事情是這樣的,這位外國人姑且稱他A吧(名字我還真的忘了!),美國籍的,本來在當事人開立的美語補習班受雇當美語老師,後來因為某些緣故跟當事人提早解約,解約後依就業服務法第七十四條主管機關應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沒想到,A出國以後再度入境,跟別人合作開立新的補習班(名義上還是受雇的),還搶走當事人的學生,用的上課講義據說還是以前補習班的(這部分恐怕也有侵害著作權法),當事人氣不過,為了避免旗下老師有樣學樣,決定殺雞儆猴,報警去抓他!

當然,當事人有充分證據證明 A這次再入境,是沒有工作許可的,他要我陪同警察和一位朋友帶著V8去拍攝他非法打工的情形,同時也拍攝使用的教材(證明有侵害他的著作權)。警察方面,據當事人說也聯絡好了,到時候先去警察局找外事警察,然後夥同外事警察一同過去A非法打工的地方!

這種工作說實在是很無聊的,自己去就好了,幹嘛要找律師!
而且這種斷人生計的事,說實在的我也很不想去做。但是拿人薪水的,哪有權利拒絕,還是得去!

到了警察局,原先答應我們的警察竟然改變主意,開始說一些有的沒的:
「ㄟ….這不是我們管的,就業服務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工局」
「而且地點也不在我們轄區」(拜託!只差幾步路而已)
「你們幹嘛這麼急,不會先去勞工局檢舉,勞工局到時候就會行文給我們,我們這時候再去,才有依據」
「現在可是講求法治的時代耶!我們可不能隨便過去抓人」

說實在的,因為當事人之前跟我說已經和警察約好了,所以我還真的忽略了目前就業服務法,已經沒有刑罰規定(再犯例外),警察顧慮他們沒有抓人權限,是有點道理。但是依照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二條主管機關、警察機關等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對於檢查,雇主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以警察說不能去,其實是有點推託。
本來我是不想講話的,聽到他一再講一些推託的話,忍不住當場對那位主管吐嘈:「那你們警察做些什麼事!」
那位主管當場哇啦哇啦的叫:「你這話是什麼意思,你應該比我懂才是啊!」
我說:「我也不是叫你去抓他回來,至少有警察才可以進入檢查,才可以抓到證據啊!」
那位主管說:「不然你們打電話叫110吧,讓管區陪你們去瞭解一下!」
真奇怪,你不能做的事,管區警察可以做!不同樣是警察嗎!
(也許我有誤會也說不定)
既然他們不願意去,當事人也不願意等到向勞工局檢舉,當下決定就打電話給110,告訴他們這裡有外國人非法打工,

「那…簡律師,現在要怎麼做?」當事人問我的意見,

「嗯,我建議你們先向勞工局檢舉,如果你真的要今天做,那你打110吧!只是要注意如果人家到時候不讓你進去,這樣做反而會打草驚蛇!」

「接下來,就交給管區了,我就不過去了」找到一個機會,趕快告辭,畢竟以前也認識一個當美語老師的外國朋友(不過他是合法的,嗯….應該吧),這樣的趕盡殺絕,我實在不想看到那種場面...。

不過,當事人有他的考量,而這也沒有錯,違反規定的,本來就要處罰,更何況 A背信在先,搶走他的學生,還用他的教材!

只是,何必要我去當那名劊子手呢!

(附記)最後確實有抓到外國人非法在台工作證據,但事後當事人向老闆投訴,抱怨我不陪他過去,害他在補習班當場被一群家長圍住要他交出帶子,這….,我過去有幫助嗎?


(註1)原則上,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三條,除本法令有規定,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違反這條規定之外國人,除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在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台長: 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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