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星期四 發行總號第五六六三共二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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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核轄內行駛國道市區公車維護通勤族安全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因行駛國道之市區公車車速較快,倘車況不佳易釀成嚴重災害,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於 104 年 12 月 28 日會同本府交通局人員至林口區公車調度站 ( 臺北、大都會及三重客運 ) ,針對轄區內行駛國道之市公車進行安全檢查,計有 920 、 936 、 937 、 945 、 946 、及 948 等 6 條路線,共查驗 21 輛市區公車 ( 臺北客運 7 輛、大都會客運 5 輛、三重客運 9 輛 ) ,以維護新北市通勤族行的安全。
消保官表示,本次檢查項目包含: ( 一 ) 、車輛管理 (1. 緊急出口、 2. 滅火器、 3. 車門是否有封閉情形、 4. 駕駛座上層是否設置座椅、 5. 車窗擊破裝置、 6. 胎紋深度、 7. 證照資料部分、
8. 乘客座椅安全帶 ) , ( 二 ) 、駕駛員酒測裝置及 ( 三 ) 、乘客保險等項目。所有 21 輛市區公車經檢查後全部符合規定。 ( 內容詳如附件 )
消保官指出,在現場受查核之車輛,經檢查後都是採用原廠輪胎,並未見有使用翻製輪胎 ( 即再生胎 ) ,其胎紋深度皆達
1.6mm 以上。緊急逃生口均能開啟,滅火器均在有效期限內。另為防止駕駛員酒後駕車,各業者均使用酒測偵測器對駕駛員進行酒測,其中臺北客運特別採用酒測上班簽到機,駕駛員須經過人像辨識及酒測檢查 ( 酒測值為零 ) 通過後才能打卡上班,對駕駛員所採行的酒測管理方式值得其他業者肯定與效法。
消保官呼籲,客運業者使用之車輛應具備專業及科技水準可以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對高速行駛國道之市區公車,應採取更高之標準,市府消保官及交通局人員會定期查核,以確保通勤族行的安全。消費者於搭乘行駛國道市區公車時,更應繫緊安全帶,留意緊急出口、車窗擊破裝置及滅火器之位置,以便在緊急狀況時逃生。如消費者搭乘行駛國道市區公車遇有消費爭議,可撥打 1950 消費者服務專線尋求協助。
附件:
轄內行駛國道之市區公車安全性調查彙整表
項目 查核重點 查 核 內 容 缺失(均無)
車 輛 安 全 管 理
一、緊急出口(係指 安全門、安全窗 和車頂逃生口)
查核人員能否迅速開啟安全門。 無 安全門可以順利開啟無不當上鎖、安全門無封死或
加活動蓋板之情形。 無 安全門四周無堆放雜物、緊急出口標示清楚。 無 安全門上依規定設置「安全門」標示字體、標明操 作方法及備有安全門開啟時之警告裝置。 無 安全門通道合於規定。〈93 年 7 月 1 日前安全門通道
寬 32 公分;93 年 7
月 1 日後安全門通道寬 55 公分〉
二、滅火器(汽車用) 滅火器置於明顯處、無雜物阻擋,一具放置於駕駛
人取用方便處並固定妥善,另一具設於車輛後半段 乘客取用方便之處。
三、車門是否有封閉 等部分
車輛無「前門封閉,致無法與座位連通僅留中間車
門供旅客上下車」之情形。
四、駕駛座上層設置 座椅
駕駛座上方最前方乘客座椅應設置欄杆或保護板,
且距離擋風玻璃七十公分以上。
五、車窗擊破裝置
依規定設置車窗擊破裝置、標示「車窗擊破裝置」
之標識字體和操作方法。〈每字均為 16 平方公分; 需三支〉
六、胎紋深度
行駛高快速道路輪胎無任一點胎紋深度未達
1.6mm 或膠皮脫落。
七、證照資料部分
有攜帶駕照並具有效性。 無 有攜帶行照並具有效性。
無 八、乘客座椅安全帶 乘客座椅應設置有安全帶 無 酒測 九、酒測器 有無酒精檢知器 無 保險 十、強制汽車責任險 出示有效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證
註: 本次查核計有 920、936、937、945、946 及 948 等 6 條路線,共 21 輛市區公車(臺北客運 7 輛、大都會客運 5 輛、三重客運
9 輛)。/10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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