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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12:03:19| 人氣5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查核婚紗業者 為消費者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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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0年十二月七日 星期一 發行總號第五五九四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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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消保官查核婚紗業者 為消費者把關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咦 ! 我的婚紗照怎麼被放在展示櫥窗裡 ? 」「我沒有把婚紗照上傳網路,為何婚紗公司網站上有我的照片呢 ? 」婚姻是人生大事,為了留下美好回憶,新人們往往會委請婚紗攝影公 司拍攝婚紗照片及租借訂結婚禮服,但除了關心照片組數、妝髮風格及價格高低以外,身為消費者的你有注意到婚紗照著作權的歸屬嗎 ?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於日前指派消費者保護官(下稱消保官)協同本府經濟發展局人員,針對本市 三重區最佳情人、美麗情報、蘆洲區紫羅軒、法國時尚、紀梵希婚紗及板橋區真愛婚禮、蘿亞手工婚紗等 7 家婚紗攝影業者進行定型化契約查核,查訪後發現 7 家業者皆未於與消費者簽訂之簽約單、估價單或預約單中載明契約審閱期,就給付遲延、給付不能、終止契約等履約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問題,亦未於契約中預先約定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也沒有與消費者事先約定婚紗照片著作權之歸屬問題;另受查核業者所收受之定金數額不定,就租借禮服、配件之押金、逾期歸還之費用、損壞之賠償等,多由業者單方於簽約單、估價單或預約單中訂明。

消保官表示,一般消費者到婚紗公司消費較少注意到著作權之約定,但為保障自身權益,消費者仍應具備著作權之權利意識。一般而言,新人們到婚紗公司拍攝之婚紗照屬於攝影著作,依照著作權法第 12 條之規定,倘雙方無特別約定,攝影著作應以受聘人即婚紗公司為著作人並享有著作財產權,但新人基於出資人地位可利用該攝影著作。婚紗公司在行使著作財產權將婚紗照製成 DM 或於櫥窗、店內展示時,應徵得新人同意才不致侵害新人之肖像權。而新人在利用照片時應合乎出資聘用契約之目的,但為免衍生爭議,最好仍應於契約中明定權利義務關係。而對消費者較好的保障方式應是與業者以白紙黑字議定以新人們為攝影著作之著作人,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如此約定,對於消費者較為有利。

消保官另外提醒消費者,婚紗攝影之消費爭議大多涉及定金返還、攝影作品不滿意、業者加收費用等原因,但因目前經濟部就婚紗攝影(包括禮服租售及拍照)僅訂有契約範本,尚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可資依循,一般婚紗業者所使用之簽約單對消費者之保護尚未盡周全。消保官除要求業者應提供契約內容供消費者審閱並詳細說明契約內容外,也應注意定金收取數額不宜超過總金額之 20% ,另外消保官也提醒即將結婚的新人們,不要忽視自身審閱契約之權利,並可參考婚紗攝影契約範本所定事項,將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載明於簽約單,尤其是照片著作權的歸屬、額外收費項目或業者口頭承諾事項,都應形諸文字載明於契約內,才能減少後續爭議,保障自身權益。/104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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