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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2 10:58:23| 人氣55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提醒消費者世界健身訴請法院禁止消保官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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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星期二 發行總號第二七一九號共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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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消費者世界健身訴請法院禁止消保官執法

公益社記者詹招琳/新北市報導】自稱臺灣第一大健身品牌的世界健身中心World Gym,日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禁止新北巿政府「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或其他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作成命限期改善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行政處 分。」,也不准以世界健身中心「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或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作成任何罰鍰處分。」

換言之,該公司企圖利用法律 手段影響法院,透過判決程序,預先排除主管機關行政監督,使消費者日後只能聽任世界健身中心透過違反法令的定型化契約,任意拘束或限制消費者的權利,當消 費者遭遇該公司違反法令的定型化契約條款而受損害,或將受損害的情形下,都不再能向巿政府消保官或其他行政團隊請求協助救濟,只能花費鉅資、精神與時間跟 業者打訴訟官司周旋以求自保;而巿政府因為必須受判決拘束,也只得眼睜睜坐視世界健身中心,運用違反法令的定型化契約戕害消費者權益徒呼無能為力。

新北巿政府法制局認為企業經營者應發揮守法精神,如果定型化契約與法令不合,應依法調整定型化契約內容,而不是反而要求政府不要依法行政;同時,企業經營者應充分保障消費者權益,不應該挾其經濟上、財務上及人力上的優勢,處處只為自己設想而不顧消費者的權利。

附錄: 消費者保護法[全文]36條如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 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1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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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Zhao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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