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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4 22:57:23| 人氣115| 回應6 | 上一篇 | 下一篇

詐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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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晚自習的時候
好人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
因為他指前有上網拍買東C
資料被詐騙集團找到 找好人下手
一開始好人有點相信
之後我跟他講他才知道是詐騙集團
他說他8.30放學 9.00會借到卡
8.30到了 那個女的打電話過來
吳小姐:你在哪裡?
好人:郵局
吳小姐:那你怎沒打給我(很急的樣子)
好人:我手機沒錢了!
好人:那要怎抹用?
吳小姐:我幫你問一下 2分鐘後打給你
。。。。。。。。。。2分鐘過後。。。。。。。。。。
一個男的:口畏~你是林xx先生嗎?
好人:摁摁
那個男的:我是廖先生 吳小姐家裡有事 她叫我幫你處理
好人:毆毆
廖先生:你帳戶裡還有多少$??
好人:2萬多ㄅ(唬爛)
廖先生:那麼你可以用明細給我嗎?
好人:我不太會用耶! 這是我跟我爸借的卡
廖先生:哦~你跟你爸借的卡唷!你不是跟你同學借的嗎?
好人:不是我爸說我不太會用再叫他去局裡查資料
廖先生:ㄏㄚˊ? 局裡 神抹意思 我不懂耶!
好人:歐~我爸是警察辣!他說他要幫我查資料
廖先生:歐~沒有辣!我們只是竟個義務提醒您!
。。。。。。。。。詐騙技團返過來被我們騙 好爽歐!。。。。。。。。。

台長: ﹢°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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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 ≠ 小塚 ×﹤
哈!
好帥唷..
下次我接到詐騙集團的電話我也要來騙一下,
((路人^ˇ^
2007-04-26 22:49:37
版主回應
喝喝
前提是你要知道它是詐騙集團
q~
2007-04-28 12:59:05
★~×♂襙灰瘩♀×~★
哈哈哈!!
蝦翻拉!!
2007-04-28 09:20:11
版主回應
哈哈
我在那狂笑
詐騙集團被我們騙
哇哈哈
好遜~
遜掉了遜掉了
2007-04-28 12:59:49
笨盪軒
是什麼詐騙集團 這麼容易被人家上當 笨死了 !

比我還笨 哈哈
2007-04-28 10:44:19
版主回應
我哪知
之後是我們想騙她
誰叫他要騙人
哈~
2007-04-28 13:00:19
>> 淇淇ω 〃°
比我聽過搭笑話還要好笑說
真搭是 ..
笨死囉
要騙人要去練一下 ..
不然會遜掉
2007-05-03 11:32:12
版主回應
哈哈
你在現場你一定笑死
q~
好險我們是高智商
2007-05-03 11:33:52
啊貓妞
 哈,之前我們家有個客人
 到樂我們家喝茶時
 有個詐騙集團打電話給她
 她一聽就知道是詐騙集團
 她立刻跟她盧楽很久
 她用擴音氣
 我們在旁邊都快要笑死楽

 哈,不過你這個也很好笑
2007-05-04 18:05:32
版主回應
哈哈
我們是後來才騙她
因為8.30才放學
Q~
2007-05-05 09:10:18
mu
2008年 銀行出招 小心有詐

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



89年11月1日修訂生效之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96.02.05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040號令
釋示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相關疑義及應遵循事項
(四) 基於本條保障借款人於商定授信契約或授信條件時之公平地位之立法意旨,銀行若須徵取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應限於對授信條件之補強,不得有規避本條規定或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例如銀行已取得足額擔保,但仍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或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或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等情形。
(七) 八十九年十 一月一日 銀行法修正生效前所簽訂,目前存續中之「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舊契約,得繼續沿用至契約屆滿日止;惟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若要求更改契約免除連帶保證人或改定保證責任之範圍,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
******現在有好幾家銀行的貸款契約書在89年11月1日 後簽定,自己知道明確有違銀行法12-1條第一項規定,恐怕受金管會銀行局依銀行法132條裁罰,於是該銀行主動寄信告知消費者要將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減輕責任為一般保證人,表相為善意,但其本意是要為89年11月1日 以後犯銀行法12-1條第一項的房貸契約書脫罪,逃避主管機關的處罰,所做一連串陰謀,並非對消費者表示善意,降低消費者責任。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此信函為商業術。*********
有一銀行只寄給部份貸款戶,其電腦設定若有足額擔保+(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即列印寄出,並非寄給全部貸款戶。

另一銀行的手法比較高明,寄權益變動通知單給全部貸款戶要全部貸款戶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權益變動為*一般保證責任*,魚目混珠,全盤通吃,通通落網,心裡想這會比渣打銀行高明,反正借款人又不敢坑聲,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有的真的降低責任好高興,有的(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本應依法去除連帶責任之消費者,因不知法律規定,糊里糊塗被改為一般保證人,喪失原本有的權益,銀行心裡想這樣處理對銀行有益無害,反正這只是借款人和(連帶保證人/連帶債務人/連帶借款人/共票人)的債務責任重新分配而已,對自己有百益而無一害,主管機關要查時,就用消費者保護法降低消費者責任等等說詞,來掩飾所做一連串陰謀,一切都合法,真是高手。
以下就是銀行的權益變動通知單所寫內容
「凡於本行、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89.11.1以後貸放之房貸、車貸客戶、原借款契約書除借款人外之借款相關人(如連帶借款人、連帶債務人、共票人、原萬通銀行及原鳳山信用合作社及花蓮企銀所徵提之連帶保證人),其原所負連帶債務清償責任,本行將無條件同意降低為*一般保證責任*,亦即借款相關人僅就借款人於該借款債務負一般保證責任。」

如此動作,看官應該知道他的問題在那裡。

********問題在89.11.1以前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無權罰銀行,銀行得參照本條之立法意旨只能以合議方式共同協商方式進行,但銀行不會主動去找消費者協商。***********
********問題在89.11.1以後的借款契約書違反銀行法第12-1條第一項規定,金管會有權罰銀行,消費者可提告要求借款契約書中連帶保證人無效,而且銀行又要繳罰款,所以本應依法除去連帶責任之消費者,銀行硬要把消費者改為一般保證人以達到契約合法化且免受罰又可以保固債權,但銀行並不知他無權片面單方決定重新分配全體債務人責任,卻要硬幹。***********



在下深感2008年時局紛亂,大家應多多注意可疑事物互相幫助,才能安心度過,敬祝各位新春愉快,心想事成。

向銀行主管機關檢舉違法犯規不肖銀行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地址:台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7號17樓

Address: 17F , No.7, Sec. 2, Sianmin Blvd. , Banciao City , Taipei County 220, Taiwan

電話:(02)8968-0899

Tel: +886 (02) 8968-0899

傳真:(02)8969-1306

Fax: +886 (02) 8969-1306



金管會民意電子信箱



http://fscmail.fscey.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2008-02-02 08:19:50
版主回應
感謝提醒~
2008-02-03 11:44:32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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