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PChome| 登入
2012-05-30 02:20:41| 人氣1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問答/繳積欠健保費 可納入扣除額


新北市新莊區莫小姐問:一次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否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且不受每人每年扣除額24,000元之限制。95年起,納稅義務人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合於前述規定者,得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納稅義務人辦理結算申報時,如有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採列舉扣除時,應注意該保險費僅限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之直系親屬之保險費,且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才可依規定申報減除。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人氣(19)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稅務新聞 |
此分類下一篇:非農業用地仍農用 免徵遺產稅
此分類上一篇:問答/使用電子發票 趕上時代潮流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article' => 20, 'article_collect' => 10, ), 'already_setting' => array ( 0 => 'active_moon_2013', ), ), ); ?>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