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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27 06:06:53| 人氣9|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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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 不可承攬營造工程


行政院工程會昨(26)日表示,根據目前法規規定,包括大陸、第三國及我國在內的陸資廠商,不能依營造業法申請營造業登記證,無法投標國內營造工程標案。

依目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訂定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經濟部發布「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也並未包括營造業。

工程會說,上述措施,即使是依第三國法律設立登記者,如屬陸資公司(例如陸資持股逾30%),也要適用,而目前也未開放第三國陸資公司,申請營造業登記證。如果陸資想透過第三國公司,進入我國營造工程市場,目前法規已有限制機制。

對於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的公共工程標案,工程會認為,雖然須開放GPA會員廠商投標,但依據我國GPA開放條件,須符合我國依WTO服務業貿易總協定(GATS)所設定的市場進入條件,對於特定業別,尚須符合國內相關規定。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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