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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3 01:43:56|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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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夫妻應合併申報所得 已分居須註記


新北市永和區常小姐問: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答覆: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綜合所得稅。有納稅義務人以配偶薪資所得分開計稅規定,誤認為可分開申報,或因夫妻分居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以夫妻分開申報漏報所得稅補徵稅款外,並處以罰鍰。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配偶薪資所得,固可分開計稅,但仍應合併申報,又如夫妻因故不能將配偶所得合併申報時,需載明配偶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字樣,俾便國稅局辦理歸戶,才不會遭受處罰。



台長: 昇徽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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