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變更其會計年度者
,應於變更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變更前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
管稽徵機關,並依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計算其應納稅額,於提出申報書前自行繳納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