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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7 13:21:19| 人氣23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債留子孫....談拋棄繼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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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是指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於一定的期間內向法院所為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也就是說應該繼承的人,具狀向法院表示不要繼承被繼承人遺留財產上之一切權利及義務(包含:全部財產、債權及債務)。 依規定拋棄繼承應該於繼承人在知道得以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指往生者)住所地之法院以書面向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在書面上可向法院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等語。而以上提到諸如: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等文件,各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可以加以參考撰寫,若有不明瞭之處也可以請教法院服務中心人員。拋棄繼承性質上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如果有需要會請繼承人來了解情況。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就不需要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台長: 售屋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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