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新竹報導
女顧客到新竹某日式料理店用餐,不慎摔傷,求償158萬4061元,法官判賠4萬2466元。 (示意圖/Pixabay)新竹女子小花(化名)2年前,到新竹某日式料理店用餐,不慎摔傷,導致下背部鈍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及疑似下腰痛、尾椎骨折、神經痛等傷勢,及衍生後遺症;認為店家當時打掃地板濕滑所致,因此求償158萬4061元;法官綜合相關證據,認為薪資損失、精神撫卹金及醫療費賠償金以4萬2466元,較恰當,全案可上訴。
女顧客小花(化名)2023年1月3日,去新竹某日式料理店用餐,因員工打掃沖洗地面,造成地板濕滑,因未在店內擺設指示標誌,提醒店內用餐消費者遠離濕滑處,導致她使用廁所時摔傷,造成下背部鈍傷、下背和骨盆挫傷、疑似腦震盪症候群、頭暈頭痛、下腰痛、尾椎骨折、神經痛等傷勢,及衍生後遺症。
小花因此花費49萬61元醫療費,因此,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案發後至隔年一整年103萬5000元工作損失、50萬精神慰撫金,共158萬4061元。
業者主張,造成跌倒,可能是小花走路不慎或上下階梯時踩空造成跌倒所致,不能因跌倒就是地板濕滑所致;且當時接近打烊時段,她消費結束後,才前往如廁,並非以消費者角色使用廁所,與消費之聯性薄弱,認為請求負賠償責任,無理由。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薪資損失部分,小花共24個月無法工作,她月薪45000元,未提出任何工作證明、勞保紀錄或薪資證明,依當年度最低工資2萬6400元計算範圍內,應予准許,精神撫卹金1萬元尚屬公允,合理的醫療費用為6066元,因此,判業者應賠4萬246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