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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04 18:00:08| 人氣1,443|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未上市(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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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在買的時候公司未上市但在賣的時候上市在這條法規內嗎?
若是在買的時候公司未上市但在賣的時候上興櫃在這條法規內嗎?

依財政部預告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目前尚未公布施行),回答如下,惟相關規定仍應依財政部公布施行後之條文為準:
一、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所稱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係指下列股票、證書或憑證:
1、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出售時,屬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
2、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
二、至所稱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指下列公司以外之公司:
1、股票已依證券交易法第139條規定上市之公司。
2、股票已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上櫃之公司。
3、股票已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規定登錄為櫃檯買賣之興櫃公司。
三、故若是在買有價證券的時候該發行公司未上市但在賣的時候公司已上市或為興櫃公司,則依上述之規定,該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無須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中計算繳納所得稅。

台長: 呂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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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 財經企管(投資、理財、保險、經濟、企管、人資) | 個人分類: 投資稅負問與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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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2017-11-30 23:55:27
是 (本台目前設定為強制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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